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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诉讼律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
北京行政诉讼律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
申请行政复议可不是谁想申请就能申请的,在实践过程中,常常存在申请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形,比如土地权属纠纷中,申请主体往往不是土地经营权证上登记的主体,而是其他人,这不仅对当事人不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复议秩序。因此,新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申请行政复议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例》中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行政复议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申请人。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者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全体成员推选的成员代表为申请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不申请行政复议的,半数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新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还明确了其他事项的申请主体,老百姓可以查看该条例。凯诺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一定要及时了解自己是否具有申请的资格,当然,也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