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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4-12-12点击率:11

  北京拆迁律师: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老百姓都会依法依规的在建设房屋时,会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尤其是很多年前(二十余年前),由于法律普及不全面,老百姓缺乏法律意识,在乡村建设房屋往往跟村委会说一声就能建成房屋。

  当然了,房屋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手续的情况并不光发生在农村地区,很多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也存在这种情况,那么,对于这种房屋的性质,相关部门应当要如何认定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固镇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2008年之前建成的,按100%予以认定房屋面积

  根据《固镇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凡2008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在固镇县城区2008年航拍图、2008年土地调查图上有标注的房屋,且土地使用权属无争议,征收时房屋面积按100%合法产权予以认定有效建筑面积。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在前期调查时要弄清楚房屋的始建年限,同时被征收人也要知道自己家房屋是在什么时候建设的,这是非常关键的,如果房屋始建年限比2008年早,且又是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房屋手续不齐全,或者说是没有办理相关的建房审批手续等,那么,相关部门在认定该房屋面积时需要按照百分之百来认定,言外之意其实就是需要按照合法建筑来确定房屋面积,然后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这里需要大家注意一下,确认房屋面积非常重要,这关系着被征收人最后能拿到多少补偿,实践中,大家千万不要觉得少算一平方米没什么,但想一下,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话,少一平方米,那可能就会少几千块钱,甚至几万块钱。因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一般是按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的,所以,一旦出现房屋面积认定有误,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向相关部门提出来。

  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往往会以各种理由缩减房屋面积,尤其是针对未办理审批手续、手续不齐全的房屋,因此,大家在确认房屋性质时一定要积极地参与到里里,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其次,2008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间建成的缺少手续的房屋

  根据《固镇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凡2008年4月1日以后至2013年5月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在2013年航测图上有标注的,未经审批的新建、翻建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主动签约的,新建性质房屋一层面积按70%予以处理、二层及以上面积按60%予以处理;翻建房屋一层面积按100%予以处理,二层及以上面积按60%予以处理。超出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2008年之后、2013年之前建的跟2008年之前建的房屋的认定有了一定的变化。2008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间建的房屋,如果没有相关的审批手续等,那么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如果是两层房屋的话,一层则会按照百分之七十来认定房屋面积,二层则会按照百分之六十来认定房屋面积。

  与第一类房屋相比,第二类房屋面积的认定明显有了减少。而对于翻建的房屋,一层会按百分之百来确认房屋面积,但二层及以上则会按照百分之六十来处理。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在房屋认定期间,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地参与,一旦发现相关部门的认定方法不合理,或者认定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被征收人一定要提出来,否则日后,相关部门就会按照当下认定的情况予以补偿。

  最后,2013年5月1日之后建的,属于违法建筑

  根据《固镇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凡2013年5月1日后且在2013年航测图上没有标注,又未经审批的新建房屋,属违法建设。按照《固镇县关于查处违法违规建设有关事项的意见》(固征指﹝2013﹞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自行拆除的,给予自拆奖励,砖木结构按照400元/㎡标准、砖混结构按照600元/㎡标准、框架结构按照700元/㎡标准给予奖励。对于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约拆除的,一律不予奖励。

  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房屋是在2013年5月1日之后建成的,如果没有审批手续,没有建设许可证等,也没有其他相关证明房屋是合法的,那么房屋就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房屋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对被征收人就会非常的不利,被征收人最后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

  当然了,有的地方也会给予每平方米几百元的补偿,但拿到这部分补偿,也是有一定条件的,如上述规定,如果当事人能在签约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对于砖木结构的房屋,可以按每平方米400元给予补偿,砖混结的,可以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如果是框架类型的房屋,征收方则会按照每平方米700元给予奖励费。但总的来说,这个补偿跟前面两种房屋性质的补偿无法相提并论。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想要在这里额外说一句,大家在建设房屋时一定要依法依规的建设,有了合法的房屋手续,对老百姓来说也是一份保障,而且一旦日后拆迁,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也是必然的,反之,则会对自己非常不利。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对于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房屋,相关部门在确认房屋性质时,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能主观的将所有的无证房屋都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在未弄清楚房屋具体的情况下,就确认房屋性质,这对被征收人是不公平的,被征收人一旦发现,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