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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拆迁律师:拆迁中,出具评估报告几年后,相关部门才作出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实践过程中经常有被征收人反映说,补偿决定的作出时间往往比评估报告、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时间要晚好几年,也就是在评估报告出具几年后,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继续推进征收工作,便才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要求被征收人及时地搬迁,交出土地。那么,评估报告出具几年后,相关部门为了推进征收工作才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是否合理呢?下面我们就这个问题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时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也就是说,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应当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的被征收房屋周边市场价格作为参考进行评估,如果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时的周边市场价格为5000,那么原则上来说也应当要参考这个价格进行评估,如果明显低于这一价格,那对被征收人来说则是很不利的,此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其次,关于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根据《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的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一年。
所以,如果评估机构或是房屋征收部门在作出评估报告或是收到评估报告之后,未及时转交给被征收人,直至两年多后才送达给被征收人,并且还依据这样的一份评估报告针对被征收人作出了补偿决定等,这显然侵害了被征收人申请复核或是鉴定的权利,显然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在遇到房屋拆迁、土地征收以后,倘若相关部门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后,自己迟迟都没有拿到评估报告,或是相关部门迟迟没有针对自己作出补偿决定,直至好多年以后,相关部门才依据评估报告,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