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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律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经常出现的问题(下)
发布日期:2024-07-22点击率:33

  北京农村拆迁律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经常出现的问题(下)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集体土地征收或是国有土地征收中必经的一个环节,补偿安置协议一旦签订,那则意味着相关部门基本上完成了征收前程工作,而接下来的征收工作也都跟被征收人没有多大的关系了,除非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未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甚至反悔所签协议,要求被征收人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倘若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征收方也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了相关的补偿款,那征收方就可以正式启动征收工作,进行建设了。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一定要审查清楚协议中的内容是否是自己跟拆迁方谈过的,具体的补偿方式等有没有明确在拆迁协议里,以及安置房位置、朝向、面积等有没有明确在协议里等等,如果协议里什么内容也没有,全部都以空格的形式代替,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这是对自己非常不利的。

  不过,实践中,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环节,除了会出现协议内容不完整之外,还会出现我们昨天说到过的三种情况,当然了,今天所说的几种情况也是非常常见的,这也是凯诺律师在办理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总结出来的,希望大家能提前知晓,以防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一、房屋权属不明确、土地权属不明确,随即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中,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总会出现房屋权属不明确、土地权属不明确的问题。所以,按照过往的经验,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在确定征收范围之后,针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摸底,摸底的目的就是为了弄清楚房屋所有权人或是土地使用权人,即房屋权属或是土地权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而在补偿阶段,对于权属不明确、不清楚的,一般情况下,需要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只能弄清楚了房屋权属、土地权属等问题之后,才可以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如果没有弄清楚,从原则上来说则需要先作出补偿决定,并将相关的拆迁补偿及补偿安置利益到公证处提存,等到相关的权属问题解决之后,相关部门才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文件,向被征收人发放征地拆迁补偿款。

  可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在权属还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就直接与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这显然是存在过失的。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实际征收中,一旦遇到征收方在权属问题还没有弄清楚之时,就强迫自己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就所签拆迁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没有具体的违约事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从上面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要有具体的补偿方式、具体的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朝向以及搬迁期限等等,同时还要在拆迁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也就是,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如果征收方或是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怎么办等具体的事项,这对被征收人来说非常重要,一旦日后征收方毁约,或是违约不履行补偿职责,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继续履行补偿职责。

  但是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却会故意将这违约事项不明确在补偿安置协议里,这其实是在为自己以后毁约做工作,有的征收方在违约之后就会以协议里没有明确违约责任等拒绝向被征收人支付违约赔偿。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协议里面有没有明确具体的违约事项,如果没有,一定要要求他们明确在里面。

  三、拆迁协议里没有写明交付安置房的期限

  另外,想必大家都知道,拆迁安置房一般情况下都是期房,也就是被征收房屋已经被拆除,但是安置房还没有建好,或者说是还没有开建,被征收人什么时候拿到安置房并不知道,一般我们把这种房屋统称为期房。

  但是期房对被征收人来说是有一定风险的,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被征收人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的五六七年里一直没有拿到安置房,导致自己一直在外租房过日子。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这一种方式时,一定要问清楚安置房是否是现房,如果不是,那么房屋何时建好,一定要让他们明确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里,只要明确在拆迁协议里,那么日后,他们要是没有按时交付安置房,我们就可以要求他们支付双倍的过渡费。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在此过程中,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或者说遇到拆迁协议是空白的、内容不完整、不明确等,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