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年实施,在村集体内,农民老百姓一定要知道这些
发布日期:2024-07-19点击率:91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年实施,在村集体内,农民老百姓一定要知道这些

  实践中,极个别的村委会一手遮天,通常以各种理由剥夺村民在村集体内的相关权益,比如扶贫补贴以及各种福利、待遇等,导致有相关的村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受到损害。所以,为了每一位农民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都尽快地有所保障,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于明年5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实施,可谓是进一步保障了村民在村集体内的各项权益。

  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不仅明确规定了村民在村集体内依法享有的各项利益,同时在选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在什么情况下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遇到相关问题如何解决等方面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有关内容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依法享有土地补偿分配利益等的权利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规定,农村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十)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村民已经被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话,那么其是享有选举或被选举等相关的权利,同时也是依法享有参加相关会议、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权利,及查阅、复制相关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包土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补偿费分配等等权利,村委会或是其他相关部门是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或是借口来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这些权利的,否则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实践中,如果有村民遇到土地征收,但是村委会就是以各种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广大村民,即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或者说就是不愿意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户口仍然在该村集体内的外嫁女(其在其他地方没有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那么村委会的这种做法然是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村民可以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对于符合条件的,依法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时,村委会同样也以各种借口来推脱, 比如没有多余的宅基地等为由拒绝免费提供宅基地,让村民建房,那么,村民也是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死亡;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因生病、年老等原因去世的,或者说是已经在其他村集体内已经取得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比如说外嫁女,在婆家那边已经有了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那么按照该法中的规定,其就丧失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若娘家遇到土地征收,其就无法再获得娘家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

  反之,若结婚之后,其的户口没有迁出,或者说在婆家那边没有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那村委会就不得取消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身份,日后遇到土地征收,其也是可以获得土地补偿分配的权益。

  最后,遇到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村民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规定,如果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说是对收益分配,如土地补偿费等有异议,村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等申请调解,对于不愿调解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相关代表大会负责人作出的相关决定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的,如果情节严重,造成集体财产严重损害,相关人员可以申请赔偿,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明年5月1日实施后,对民老百姓来说绝对是一件好事,其的权益将会进一步得到保障。不过,一旦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事情,比如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遇到了问题,那么一定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若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