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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房屋拆迁律师:拆迁中,安置补偿协议被拿走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3-03-15点击率:247

  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征地拆迁中所出现的一些文件都应当要拍照留证,对于手里必须要有的文件,被征收人手里一定要有,这点千万不能马虎,否则会对自己很不利,就比如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需要签订一式两份的补偿安置协议。

  虽然说,上述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应当各持一份,但是从原则上来说,无论法律上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其协议都应当是一人一份,而且还是协议原件,这样可以尽量避免产生没必要的纠纷。

  可是,近日有一位山东济南的李先生咨询律师说,自己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后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约定的是三个月内支付全部的补偿款,但让其没有想到的是,三个月后,其一分钱都没有拿着,去相关部门要,相关部门也一直说是现在没有资金,让再等等,让过一段时间再说,可当律师问到自己手里有没有协议原件时,这位李先生竟然说是没有,协议被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给全部拿走了,说是回去还要审查,还要盖章什么的,而且这位当事人当时也不觉得不妥,一度认为,都已经签订了协议,相关部门一定会按时支付补偿款的。

  实践中,其实像李先生遇到这种情况非常的多,拆迁方常常以要拿回去盖章、审查等为由,让被征收人交回已经签好字的补偿协议,由于许多老百姓都比较的淳朴,比较的单纯,所以便会不假思索的直接让征收方拿走协议原件。

  但是,签好字的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方拿走,被征收人手里没有协议原件,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一旦日发征收方毁约、违约,不按时支付补偿款,不交付安置房,那么如果我们想要起诉对方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就会变得比较困难。

  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今后遇上征地拆迁时,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之后,被征收人手里一定要留一份协议原件,如果是补偿协议复印件那也不行,必须是要原件。倘若征收方强烈要求要拿原件回去盖章、审查,那被征收人也得对协议拍照留证,或是对协议签订过程中全程录像留证,也可以通过录视频的方式,让征收方做出保证,避免他们拿回去擅自篡改。

  而对于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已经被征收方全部拿走的,凯诺律师建议大家一定要及时地做到以下几点

  1、找相关部门索要

  看到上述内容之后,可能对于协议已经被征收方拿走的被征收人来说,会让其产生一点点的焦虑,但其实,大家大可不必为此担心受怕,因为担心害怕也没有用,协议已经被拿走,所以,大家只要用平常心先去相关部门索要。

  一般情况下,只要征收方是依法行政的话,通常都会交回协议原件的,甚至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就会给被征收人留一份协议原件,对于直接拿走原件的情况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

  2、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倘若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拒绝交回补偿安置协议,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启动法律程序

  一般而言,补偿安置协议是属于信息公开范畴的,如果相关部门过了上述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期限,没有公开补偿安置协议,那么我们被征收人则可以向相关部门就他们的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北京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如果征收方执意要拿走拆迁协议原件,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并可以用比较强硬一点的态度拒绝他们拿走,如果想要拿走,必须要录视频、拍照留证据,避免征收方以后不承认,对自己权益造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