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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律师:村民在“合村并居、村庄撤并”中有没有话语权?这些项目应如何进行?
发布日期:2022-12-12点击率:205

  近几年,我们不断在网上看到有关合村并居、合村并镇、村庄撤并的信息,而且许多老百姓相信也都遇到过这种活动。

  事实上,不管是合村并居、还是合村并镇,又或者是村庄撤并,都是利民的项目,而且最终受益的也是咱广大老百姓,通过合村并居等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提高农村村民居住的环境,改善生活质量,而且还可以利用这种方式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

  从近几年来看,合村并居、合村并镇,村庄撤并已然成了今后农村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那么,在合村并居、合村并镇等这些利民的项目中,被征收人有没有话语权呢?合村并居只要选中一个村组就能实施吗?下面我们结合地方发布的一些文件来告诉大家,合村并居应当如何进行?

  首先,并非是个村就可以列入合村并居范围中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合村并居”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中的内容,适宜列入“合村并居”范围的村(居)主要有如下类型:1.未列入城乡规划发展保留范围的;2.人口或区域面积规模过小的;3.受国家大型工程建设影响需要重新划设的;4.群众合并意愿强烈,共同提出“合村并居”申请的。

  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上述类型的要求,那么才可以列入到合村并居的范围中,并不是说只要是个村组就能列入,倘若肆意扩大合村并居范围,或是将不适宜列入合村并居范围中的村列入其中,那则就违背了合村并居的初衷。

  其次,合村并居中村民有话语权

  合村并居、合村并镇以及村庄撤并这类项目,跟城中村改造这类项目相差无几,原则上来说,这些征收项目与其他征收不同之处就是都不具有强制性。

  也就是说,合村并居、村庄撤并等项目实施中,农民上不上楼,愿不愿意上楼,拆不拆房、搬不搬迁,建不建房由农民说了算。

  农村房屋属于农民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农民自愿拆除房屋和上楼,必须是百分之百,不能打一丝折扣。

  村庄撤并、合村并居,必须要征求村民意见,只有村民同意率达到了95%以上,甚至更高,才能向相关部门报批。

  不过,这里也需要提醒大家一点,实践中,有的村委会可能会以已经达到了95%村民的同意为由,对剩余不同意合村并居或合村并镇的村民实施强制征收,这是不合法的,可能就涉嫌行政违法。

  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上合法建筑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所以仅以村集体95%的村民同意为由,强制征收不同意的村民房屋,那就有悖于民法典中的规定,有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嫌疑。

  所以,实践中,如果村民在合村并居过程中遇到相关部门或是村委会强制征收自己房屋的行为,那么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

  最后,必须保障村民知情权等权利、坚持自下而上

  与普通征收的相同之处是,合村并居、合村并镇、村庄撤并类似于这样的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农村村民也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等权益,且项目必须要坚持自下而上,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强迫被征收人上楼。

  根据《江苏省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合村并居”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在“合村并居”过程中,要做好自上而下的规划布局和自下而上民意收集,通过“四议两公开”机制,引导居民群众共同参与、全程参与,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涉及广大老百姓利益的合村并居、合村并镇,又或者是村庄撤并等,需要依法依规地进行,不能违背合村并居的初衷。实践中,农民老百姓要是遇上违法行为,那么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