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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租的房屋拆迁后,承租人有没有拆迁补偿?
发布日期:2022-12-09点击率:262

  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拥有产权只属于自己的房屋,仍然有部分人所住的房屋是租来的。也就是说,租来的房屋其产权不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只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因此,当租赁房屋遇上拆迁时,承租人与房东之间多多少少会产生一些利益纠纷。

  实践中,可能有部分承租人会认为,虽然房屋是自己租的,但是其已经在该房屋居住了大半辈子,已经对房屋产生了浓厚的感情,自己已经把它当成了真正的家,在拆迁时自己也应该享有拆迁补偿...而有的房东可能会认为,自己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拆迁补偿应该归自己所有,面对巨额的拆迁补偿,可能谁都会看着眼红,谁都想去分点。那么,租来的房屋遇上拆迁时,作为承租人究竟有没有拆迁补偿呢?下面我们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来给大家浅析一下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这里的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指的是拥有房屋产权的人,也就是该房屋产权证上也的谁的名字谁就是房屋所有权人。

  因此,我们从这也可以得知,承租人有没有权利申请拆迁补偿并非是通过租住的时间长短来决定的,如果是承租的房子,那么不论承租人已经在该房屋内住了多久,只要产权证上的名字不是承租人,仍然是房东,那么该拆迁补偿理应归房东所有,而不是承租人所有。

  承租人也享有以下几种补偿

  不过,这也并不代表着承租人在拆迁时就一分钱也拿不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被征收人可以获得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虽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即房东,该项补偿与承租人没有啥关系,但是从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承租人的合法利益也应当要受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112条中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房屋拆迁属于政策的变化,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如果因拆迁导致租赁协议终止了的话,那么承租人可以选择与房东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拿回未到期的部分租金,然后向拆迁人申请搬迁费,装修费,如果是经营性用房的话,那么还可以申请停产停业损失费、设施设备费等。

  当然了,如果双方在租赁协议中就房屋遇上拆迁时的补偿等问题作出约定,那么当房屋遇上拆迁时就需要按照租赁协议中约定的进行了。

  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房屋拆迁关系着承租人、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拆迁方以各种理由对承租人不予相应的补偿费用,那么承租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必要的时候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