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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过程中,常常有征收方为了保障建设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尽快完成拆迁工作,便会采取一系列的做法对,比如在与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未告知被征收人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以达到最终的目的。
但是征收方的这种做法不论是站在哪个角度来说,其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严重给被征收人合法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西安的董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董女士是西安市人,其在xx村有一处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2014年,当地为进行xx项目,将董女士的宅基地及房屋列入到了征收范围内。但是在补偿安置阶段,因双方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为了保障xx项目建设正常进行,便对董女士在内的部分被征收人作出了限期搬离通知,通知中载明,对该村剩余的尾留户进行司法拆除,限定七日内全部搬离,逾期不搬不办理者,视为自行放弃,不得享受拆迁奖励款。
2020年4月,土地储备中心委托xx公司将董女士宅基地上的房屋实施了强拆。
房屋被强制拆除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董女士将自己所遭受的情况反馈给了凯诺律师,凯诺律师从董女士所述的情况中了解到,征收方的行为不论是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严重违法,侵害了董女士的合法权益。
于是在凯诺律师的指导下,董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的焦点是征收方强制拆除董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众所周知,房屋征收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要依法依规的进行,必须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然而本案中,征收方在未与董女士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就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就自行将涉案房屋实施拆除,显然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规定,属违法实施的拆除行为。
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确认街道办事处对董女士(户)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实际征收中,不乏这样的强拆行为,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上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均需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项后,可由房屋所有人自愿交行政机关拆除。
对于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但拒绝领取补偿款,同时又不交出土地的或者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可以由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留存补偿款或专户储存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即使是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强拆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地对强拆现场进行拍或是录像,保存好房屋被拆前后的照片,然后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与征收方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