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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拆迁对老百姓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既可以通过拆迁改善居住环境,也可以提高生活水平,许多人也因拆迁变得富有。但是,现在的拆迁,为何让一部分人叫苦连天,苦苦挣扎、不愿拆迁、抗拒拆迁,甚至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为何有的人因拆迁买房买车做生意了?这其实是有很多原因的。
我们都知道,农村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是不同的,尤其是拆迁补偿方面,自然也是不一样的。
按照新《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征收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要有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可问题来了,如果按照上述标准的话,在拆迁时,即便不可能因拆迁一夜暴富,至少原有生活水平不会降低的,但现实是,拆迁十年,为何自己连个住的地方都没有,反倒是越拆越穷呢?被拆迁人在拆迁后,为什么会变得一贫如洗,可能是以下几种原因:
1、农村房屋不值钱
在实践过程中,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经常张口闭口地提到“农村房屋根本不值钱,不具有商业价值,给你们的这些拆迁补偿已经都比别人高出了许多,赶紧签字吧!”由于被征收人基本都是朴实的农村老百姓,听到这话之后,可能会因对方坚硬的口气,觉得自己家的房屋确实值不了多少钱,而草草地签订补偿协议,交出了土地。
但实际上,农村房屋虽然比不上城区房屋那样的价值,但是,拆迁补偿也不能是征收方说给多少就能给多少的,也需要考量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给出合理的补偿。如果给自己的拆迁补偿不足以建房或是买房,那么,被征收人可能还需要借钱建设居住地,这样一来,那可不越拆越穷嘛。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遇到这种情况时,千万不要着急忙慌的签字,可及时地咨询律师。
2、城中村房屋拆迁依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补偿
不可否认的是城中村拆迁相对于来说较为尴尬,实践中,常有征收方认为,房子虽然在城里,但是土地性质却是集体土地,所以理应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但是,虽然城中村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但土地上的房屋却属于城市房屋的价值,如果是依据集体土地上房屋来补偿的话,对被拆迁人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而且,最高法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解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所以,城中村拆迁,征收方对已经纳入到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收房屋还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的话,那么被征收人自然是越拆越穷,不仅买不起房,还有可能连居住的地方都没有。
3,以“拆违”、“拆危”名义征收
在拆迁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时,征收方的做法通常是将被征收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或是组织人员将被征收房屋凿个洞,然后认定成危房,给予超低的补偿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这种情况在农村是非常常见的,凯诺律师就代理过多起凿洞之后被认定成危房的案件。
但是,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无论无证的被征收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或是危房,都不是征收方口头说了算,我国法律上对危房鉴定以及违法建筑的认定有着严格的规定,千万不要因为对方的身份或是强硬的口气,就觉得自家的无证房屋就是违法建筑了,就该有这么低的补偿。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不要一味的相信他们说的话,否则就会掉入他们设计好的陷阱里。
4、签了空白协议
征收方为急于完成拆迁工作,在就安置补偿事宜协商不成的时候,常常会满口答应被征收人提出的各种要求,然后拿出一份上面什么都没有写的协议,要求被征收人先在空白协议上面签字,等拿回去盖上公章之后,再按照双方约定的在几个月之内支付给被征收人多少多少的补偿款。
殊不知,这只是征收方为完成拆迁工作的一个策略,若被征收人满心欢喜地在上面签了字,交出了房本或土地,那么被征收人究竟能不能拿到征收方承诺的补偿或是安置房,那都是后话了。而且,无论是在《土地管理法》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实施征收必须是“先补偿、后搬迁”,否则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则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对什么内容都没有填写的拆迁协议,最好是不要签,一份合法的拆迁协议中必须要有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另外,对于自己提出的需求,若拆迁方满口答应,也要提高警惕,否则自己的权益则无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