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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发布《信访工作条例》,这些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事项需要注意
发布日期:2022-04-27点击率:251

  2022年4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条例共6章50条,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9千多字的条例详尽规定了信访工作的各个环节,尤其是一些重点信息值得大家关注。

  不可否认,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也是老百姓反映问题的方式之一。尤其是对于遇上征地拆迁的朋友来说。在征地拆迁中,我们被征收人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比如拆迁补偿不合理,征收方违法征收,村委会强拆住宅等,当广大被征收人遇到这些问题时,往往不会第一时间想到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想着通过信访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

  虽然说,信访是法律赋予广大被征收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广大被征收人维护权益不顺埋下了很大的伏笔。下面我们就结合新《信访工作条例》中的内容来告诉大家,被征收人究竟应该如何通过信访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新条例第三条明确,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条例第五条还明确规定,信访应当遵循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等原则。

  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新《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信访是法律赋予广大老百姓的权利,所以,遇到问题时我们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老百姓若想通过信访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时,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来提出信访事项,并且要载明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另外老百姓提出的信访事项必须要客观真实,不能歪曲、捏造事实等,否则一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那么将会被依法处罚,若构成犯罪,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者走访不得越级,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信访是老百姓维护合法权益的方法之一,但是这个方法不同于其他方法,通过走访形式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时,走访人数是不可以超过5个人的,而且无论是新条例还是旧条例中都明确规定,任何人(信访人)都不可以越级信访,如果越级信访、信访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是违反了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那么将会被批准、教育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比如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甚至是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以其他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等。

  以上说的这些行为都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大家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势必会把自己推向深渊。

  《条例》第四十七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地拆迁问题建议启动法律程序

  在征地拆迁中,许多被征收人在遇到拆迁问题时,通常都想以信访的方式来彻底解决拆迁问题,但是征地拆迁问题究竟属不属于信访事项呢?或者说是信访究竟能不能通过信访来解决呢?我们来看看新《条例》中的规定

  新《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从上述的内容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一般可以通过诉讼、复议等程序解决的问题,想要通过信访的途径来解决难度是比较大的。而征地拆迁中发生的一些纠纷问题,比如拆迁补偿问题、违法强拆、违法占地等问题,很明显则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程序来彻底解决,所以,若被征收人一味地去当地走访,将希望寄托于领导人身上,那么其问题不仅得不到有效处理,而且还有可能错过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当然了,这也并不代表着对老百姓所反映的事情一概不可以通过信访来解决,或是相关部门一概就不管了,如果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那么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不过,最后凯诺律师还是要提醒大家,通过信访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间会比较的长,而且能够彻底解决问题的概率也不是很大,因为实践中,有个别被征收人走信访这条路一走就是十几年,不仅错过了启动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的这条道路,而且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所以根据办案经验来说,我们是不建议、也不支持大家通过信访来维护自身权益,尤其是征地拆迁问题,否则定会无功而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