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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类拆迁项目与其他征收项目一样,老百姓也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并且老百姓选择产权置换的,一般需要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
实践中,如果开发商只以其中一种补偿方式对老百姓进行补偿,比如说老百姓想要安置房,开发商却只给货币补偿,那则是不合法的,此时咱老百姓可以拒绝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可以采用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等方式,由物业权利人自愿选择。政策性住房原则上采取产权置换方式,补偿与被拆除住房产权限制条件相同的住房。
已登记的商品性质住宅物业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一比一的比例进行补偿。
签约比例超过95%后可对未签订协议的分别作出征收决定
另外,还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此之前无论是何种拆迁项目,签约比例一般都要达到百分之百,但是从现在发布的一些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只要签约比例超过了95%,那么就可以征收了。也就是说,即使是“城市更新”类拆迁,签约人数一旦达到95%,那开发商就可以继续推进活动,而对于未签订协议的,在经过区人民政府调解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的,那么区政府可以对未签订协议的权利人分别作出征收决定。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对未签约住宅类房屋依法实施征收。
不过,如果物业权利人对征收决定不服,仍然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这里需要提醒大家,若对征收决定或是补偿决定不服,但并没有在60日内申请复议或是6个月内提起诉讼,那么区政府可能就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点大家一定要引起重视。
总之,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不管是政府主导的征收项目,还是开发商主导的“城市更新”类搬迁活动,只要遇到有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一定要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