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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没有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拆迁方就只能停手拆房了?未必
发布日期:2021-12-06点击率:349

  征地拆迁中,当被拆迁人觉得补偿不合理时,通常的做法就是对拆迁方拿来的拆迁协议置之不理,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想一拖再拖,试图让拆迁方提高补偿,虽然被拆迁人的这种做法有时可能会让拆迁方产生一定的压力,且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从实践中来看,拆迁方在与当事人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未签订补偿协议时,一旦被拆迁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拆迁方反而会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来拆除被征收房屋,以达来最终的征收目的。

  第一、以拆除“违法建筑”的方式拆除房屋

  征地拆迁中,以“拆违”代拆迁是拆迁方惯用的拆迁方式。拆迁方为了达到征收目的,通常会将拆迁范围内的无证房屋、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等类似房屋在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以房屋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为由,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期限内自行拆除,且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有关机关便会强拆,或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关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以“拆危”拆除房屋

  以拆危的方式拆除房屋在征地拆迁中也比较的常见。凯诺律师就代理过多起这样的案子,那我们就以其中一起来说一下。

  王先生是浙江省人,其在该村有一处房屋,并被纳入拆迁范围内。后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某检测公司将王先生的房屋鉴定为危房,评估定为d级,建议停止使用。同年6月,相关部门对王先生作出《督促解危通知书》,通知其立即停止使用该房屋,并撤销该房屋。次日,相关部门对王先生作出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并拆除了王先生了房屋。

  王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委托了凯诺律师。随后,凯诺律师通过现场调查、走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之后获得了强有力的证据,经过分析,凯诺律师具有针对性地指导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同时也撤销了强制拆除危房决定书,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里,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面对涉及自己权益的征地拆迁,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一定要学会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第三、拆迁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拆迁需要给予当事人合理的补偿,如果拆迁方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当事人作出了补偿决定,若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拆迁补偿款,或是搬迁,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么相关部门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事实上,被拆迁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拆迁方实施拆除的方式不仅限于上述几种方式,有的还会在夜间或是法定节假日期间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偷拆”,或是以“误拆”的方式拆除。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千万不要沉迷于“只要我不签字,拆迁方就不会把我怎么样”的误区中,避免拆迁方采取上述提到的方式将房屋给拆除,否则我们就失去了谈判的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