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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不少当事人咨询关于外嫁女是否享有土地征收中相应的补偿安置权利。从实践中来看,许多村委会或是相关部门在具体的补偿安置阶段,常会以已经出嫁为由不对“外嫁女”进行补偿安置。那么在征地拆迁中,“外嫁女”是否应当享有补偿安置的权利呢?
“外嫁女”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根据婚俗惯例而来的习惯性称谓。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外嫁女”是否有拆迁补偿,且也没有就“外嫁女”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
不过,根据相关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补偿费分配应该要遵循合法性原则、民主商议原则、平等分配原则以及人地合理比例分配原则。在土地征收时,因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所以享有土地补偿费,但被征收人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所以享有该补偿费的权利。所以,如果外嫁女户籍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就该享有该部分补偿费的权利。
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
户口没有迁出留在本村的“外嫁女”,且也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活和生产,那么其仍然具备土地征收补偿主体资格,村规民约关于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规定不能与法律或政策产生冲突,其子女在本村的合法权益也应依法得到保障。
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
五是“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
外嫁女作为承包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成员之一,同时也履行了应尽的村民义务,无论其是否属于户口能迁出而未迁出的人员,均依法享有相应取得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权利。村委会不能以各种原因不对其进行分配其相应土地补偿费。
六是“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
土地的承包权益对农村成员至关重要,外嫁女也不例外。所以,如果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内,发包方就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并且,在遇上土地征收时也仍然需要对其进行补偿安置。
也就是说,外嫁女在征地拆迁中能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安置,需看是否满足以上的相关条件,不能一概而论。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外嫁女的权益不容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因此实践中,如果村委会以“出嫁”或是户口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那么当事人可以及时地向有关部门举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