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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在当地有一处宅基地,其在2016年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宅基地登记卡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来该房屋被纳入到了征收范围内。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认为陈某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合法,不能按照宅基地予以补偿,只能按照非宅基地进行补偿,双方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
2020年9月4日,相关部门向陈某送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天后,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将陈某房屋及其地上附属物全部强制拆除。对此,陈某认为,相关部门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针对本案,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相关部门将陈某所建房屋均按照违法建筑予以拆除是否合法。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建设项目依法应当取得规划许可。但是,基于村民住宅用于满足村民基本生活需要这一特殊性,行政法规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应责令相对人补办手续。这一制度设计考虑了农村地区长期以来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重用地审批,轻规划审批”的历史沿革、实践情况,因此,意义重大。本案中,相关部门并没有责令陈某补办手续,而是径行要求陈某在1日内自行拆除,并在短时间内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
再者,与一般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不同,本案中,陈某已经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虽然该使用证中未填写文号、日期,亦未加盖有权机关印章,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欠缺,但是该欠缺并非是陈某造成的。因此,陈某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进行建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要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案中,相关部门是目前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批准机关。相关部门在棚改启动后,相关部门针对陈某持有的存在问题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证》,其作为审核批准机关,应当要积极履行职责,确保陈某一户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但现在,相关部门在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径行拆除涉案建筑物存在以拆违代拆迁的嫌疑。
最后,村民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宅基地上建房是xx农村地区长期以来的普遍情况,绝非陈某一例。相关部门对此予以区别对待,不仅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而且置村民合法利益于不顾,不具有可取性。
而且,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要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且在实施强制拆除前还应当制作笔录并录像。
本案中,相关部门在陈某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就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且在拆除时未依照相关规定制作笔录及物品清单,故相关部门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陈某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在征地拆迁中,相关部门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危房的情形时有发生,但这很有可能只是征收方一种促进拆迁的“套路”。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相关部门以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等为由,在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危房且拆除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