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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是河南省某市人,2018年12月当地作出征收xx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的决定,李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是在具体征收过程中,李先生认为相关部门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未依法进行公告,在程序、实体方面均存在重大的违法。
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在多方打听和比较之下委托了凯诺律师。随后,凯诺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李先生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回京后又指导李先生向有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通过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凯诺律师发现此次征收存在重大的违法行为。于是,便指导李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可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并未按照规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没有征收补偿费用也没有足额到位,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
由于征地拆迁工程较大,拆迁程序又比较的繁琐,所以实践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可能也难免会存在一些违法行为,比如未征求公众意见,评估机构未经被征收人同意等,有的甚至可能还会为尽早完成搬迁工作强迫被征收人搬迁,如断水、断电、阻路、强拆房屋等。
但不论是什么项目,不论是因什么原因,上述行为都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相关权益,都是不合法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规定:“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另外,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也明确提到:“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征地拆迁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活动,且也关乎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相关部门在具体实施征收行为时,应当要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