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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过程中,当补偿事宜谈不妥时,征收方便会为了完成拆迁工作,可能会对被征收人采取一系列的逼迁手段,比如断水、断电、阻路等,若被征收人还不搬迁或是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强拆则成了他们惯用的方法。
基本案情
张先生是周口人,其在当地拥有上百平方米的商铺房屋。后来该地区因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发布了征收的决定。此次征收,张先生的商铺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之后,评估机构对张先生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且出具了房屋估价分户评估报告单。
但是张先生认为,征收补偿很不合理,且征收程序也存在违法性,遂未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但是让张先生没想到的是,自己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惹来了征收方的逼迁。2019年5月,拆迁指挥部对张先生采取了断水、阻路等方式阻碍张先生商铺的正常经营。
2019年10月,相关部门在没有通知张先生,且未对其作出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对其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因强拆来的突然,张先生屋内的物品也在强拆过程中被损毁。
看着自己的房屋变成了一堆废墟,张先生决定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第一时间咨询了凯诺律师,并委托律师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凯诺律师介入到案件之后,随即前往张先生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并通过此次之行获得了不少的证据材料,与此同时,凯诺律师又指导张先生向有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此次征收中所有的相关材料。通过所获得的材料,凯诺律师发现此环境综合整治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
于是,凯诺律师指导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凯诺律师认为,在张先生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未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在法定节假日擅自对张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给张先生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确认相关部门的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补偿安置未具体落实到位之前,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即使,被征收人领取了补偿款,无理拒绝搬迁的,相关部门也不能径行强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法规规定可以看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均应当在法定条件下、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决后方可进行。
而且,法律上还明确规定,禁止在节假日期间实施强拆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行政机关不得在星期六、星期日实施强制拆除,但情况紧急的除外。所以,执法部门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并不应当在周六日实施,否则就应当承担违法行政的责任。
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有与张先生就补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对张先生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且还是在节假日,显然了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
房屋征收不是想拆就能拆的,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享有的权利,否则被征收人可依据《宪法》、《物权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相关部门赔偿因强拆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最后凯诺律师提示大家,在面临征地拆迁时,一定要提前做好留证准备,尽可能全面地对被征收房屋里、外进行拍摄视频、照片,记录好财产清单等,以防相关部门突然强拆。若遇违法强拆,那么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