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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村民委员会与李先生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该合同中约定将xx组的590亩土地转让给李先生经营。李先生取得土地后,建设了温室大棚和节能日光温室。后李先生与段先生又签订了《土地温棚经营权流转合同》,该合同中约定,流转时间是30年。
2018年9月,相关部门制定了《开展“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于同年10月制定《开展“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后又于同年11月制定《开展“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治整改拆除方案》,决定对段先生承包的温棚进行强制恢复,依法拆除。
2018年11月,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段先生的苗棚。段先生认为,自己辛辛苦苦种植的温棚就这样被相关部门给损毁,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段先生将自己遭遇到的事情反馈给了凯诺律师,并委托凯诺律师帮助自己。
凯诺律师介入到该案后,随即前往段先生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通过所获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在凯诺律师分析之后,指导段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温棚的行为违法。
在庭审中,相关部门辩称,段先生并非是本案的适格起诉主体,段先生通过签订流转合同对蔬菜大棚进行使用,其并不是该大棚的所有权人,不具有原告资格,再者,其是按照“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的实施方案对大棚进行拆除,所以其行为不存在违法性。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作出如下判断:
1、段先生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段先生与李先生签订流转合同,该流转合同中虽约定了土地流转费和设施建设费,但是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数额。另外,该温棚流转时包括蔬菜大棚、看护管理房和苗棚,相关部门拆除苗棚,势必影响到段先生的正常使用。所以,段先生与相关部门的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因此,段先生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2、相关部门拆除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但是,在拆除时,相关部门应当要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然而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拆除之前仅口头告知段先生等农户不主动拆除的后果,并没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未进行催告,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随后便直接强制拆除了段先生的苗棚,该拆除程序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段先生苗棚的行为违法。
2018年9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两部委下发了关于清理大棚房,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且通知下发之后,短短的时间内,仅仅是京津冀就拆除或整改大棚房项目1854个、棚数3.01万个,涉及土地面积2697亩。但是在整治大棚房时也应当要避免一刀切地行为,也应当要依法拆除,不能说想拆就拆,不给当事人申辩、救济的机会。
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一刀切的将自己的大棚强制拆除,那么当事人一定要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