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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征收决定的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律师:有违法之嫌!
发布日期:2021-05-10点击率:482

  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无论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需要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依法进行征收。然而实践中,却常有征收方为了节省时间,在没有作出补偿决定或是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就开展征收工作。那么,征收方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要怎么办呢?

  其实,我们经常反反复复地就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可能遇到的一些拆迁问题进行讲解,其中包括征收程序问题,征收补偿方面的问题等,今天我们就再来温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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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必须要有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必须要有征收决定,并且要进行公告、项目必须要符合上述规划和计划,如果征收方没有作出征收决定就具体实施征收行为,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则意味着征收行为不合法。此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征收。

  房屋征收决定及其公告标志着拆迁项目正式启动,所以,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应当要及时的进行公告。且公告中还应当要载明征收范围、征收时间、征收部门及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等投诉、监督电话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作为被拆迁人,在面临房屋拆迁时,一定要尽可能的了解与拆迁相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及时地了解补偿原则及征收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在征地拆迁中避免错失合理的拆迁补偿。

  另外,被征收人还需要记住一句话,就是“无公告,不征收”。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被征收人没有看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或是补偿方案公告,征收方便直接与自己沟通补偿事宜,或是直接拿着拆迁协议让自己签,那么绝大多数是不合法的,此时呢,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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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征收决定不服可复议或诉讼

  当然了,如果征收方作出了征收决定,但是征收方并未告知被拆迁人对房屋征收决定的救济期限和途径,或是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规定等,那么被征收人仍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期限

  1、申请复议期限是60日!根据《行政复议法》中的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是6个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