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宅基地上自建住宅新规定来了!面积、层数不能超过这个数
发布日期:2021-02-25点击率:460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意见》中就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规划、旧宅基地管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那么,新规定中对农民自建住宅有哪些要求呢?哪些内容是农民要高度重视的呢?下面凯诺律师就为大家来简单的梳理一下。

  农村自建住宅面积限额80-120平米方,层数不超过3层

  关于宅基地面积标准,在《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中规定,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对于层数,在福建省此次发布的《意见》中规定,严格执行我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每户宅基地面积和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限额标准,农村独栋式、并联式、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

  实践过程中,随着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人口的增加,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时通常都会建4、5层的楼房,但是这类房屋在合法性上可能将存在严重的风险,而且这类房屋一旦遇上拆迁,或是在拆违整治过程中,都将可能会面临巨大的风险,尤其是一些没有办理相关规划手续的房屋,在拆迁时,注定可能拿不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因此,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无论是什么时候,在建房或是翻建、扩建时,一定要绷紧法律的红线,及时的向村委会申请、审批,万不可在没有得到审批的情况下就在村里建设房屋,这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不符合相关规划的,不得批准建设

  《意见》中规定,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可以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一户一宅”、每户宅基地面积和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限额标准的前提下,鼓励若干相邻农村村民自愿联合开展农村旧房小片区翻建,经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后,可在原址范围内重新整合安排宅基地,优化村庄院落布局,促进村庄有序更新。

1614217416912591.png

  村民住宅建设要实行“四到场”制度

  《意见》明确规定,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整合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三到场”和农房建设安全管理“四到场”要求,实行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制度,即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

  建立村民住宅建设公示制度,村民住宅建设现场须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审批文件编号、建房村民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接受社会监督。

  违法占用耕地的建房的,坚决查处

  另外,在《意见》中还明确规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坚持农地农用,严守耕地红线。对农村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零容忍”,要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乱占耕地建房、违反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擅自改变用途或擅自加盖搭建用于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

  简而言之,就是无论是村民还是其他单位需要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时,都必须要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了审批之后,也要依法建设,不能由着自己的性子在上面建房,更不能擅自占用耕地搞建设行为,改变土地用途,违法买卖等,否则即使房屋建成,可能也会面临被查处、没收、无法确权等。

  另外,凯诺律师还要提醒广大村民,在建房时,一定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先获得相关审批手续,确保自己所建的房屋为合法建筑,只有这样,在房屋遇上拆迁时,我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