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凯诺拆迁律师:拆迁补偿不能直接统一定价的原因
发布日期:2020-10-12点击率:455

  征地拆迁补偿多少一直是众多被征收人老生常谈的话题,而最终能够补偿多少还是由拆迁评估的结果来决定。而在征地拆迁评估过程中就有很多被拆迁人同凯诺律师抱怨说:“我家补偿那么少,就是因为评估程序存在问题,为什么非要每户都分别进行评估,直接给出一个统一的补偿标准不就行了?”

  对于此种问题,相信是很多被征收人的心声。在此,凯诺拆迁律师就不得不告诉大家这是一种错误的思维方式。评估程序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过程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万万不可将其从拆迁程序中除去。为什么凯诺律师要这么说,请看下面内容便可知晓:

  首先,我们来讲讲拆迁补偿标准统一定价的坏处。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虽说同一片区的房屋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补偿政策来说标准是一样的,但是,我们不要忽略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那就是每位被征收人名下的房屋质量、年限与损坏程度等等都大不相同。而征收方不傻,肯定不会按照你们其中房屋质量最贵的标准来进行补偿。且征收方若是选择以最低的补偿标准来进行,甭说你们首先不同意,法律政策也不允许。那又有人说了,为什么没有按照平均价格来进行补偿呢?试想一下若是按照此标准,对于那些房屋价值远超与此的被征收人来说就太不公平了。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凯诺律师说不能够将拆迁评估程序除去的原因。而正因如此才会导致每位被征收人所得到的拆迁评估结果大不相同。(凯诺律师温馨提示:如果被征收人你对拆迁评估结果不满意则要抓紧时间维权,反之你既对此评估不满意也不采取有效的维权措施,那将会被认为你已默认此评估结果,而这也将是你最后到手的最终拆迁补偿数额。)

  其次, 凯诺律师便来大家带来法律所规定的评估程序是什么样的?选择评估机构的时候究竟是不是征收方说了算?

  评估时应考虑的因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评估机构的选择

  评估机构首先要具有一定的资质,应该按照资质规定的范围开展评估业务;其次评估机构的产生要有严格的程序,先公正推荐,后由被拆迁人选择确定,这是拆迁评估的特殊规定。其次,若被拆迁人协商不定,则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确定。

  评估费用的承担方

  因在评估公司选定之后,都是由征收方与其签订委托合同,所以评估的费用应由征收方支付的。如果对原评估结果不满意需鉴定的,则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而对于需要重新评估的,费用还是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拆迁评估程序是征地拆迁过程中最为常见的违法点之一,千万不要轻易的签订相关的文件,一定要注意。最后,凯诺律师想要说的是不论是评估程序违法亦或是实体上违法都将会是被征收人最为强有力的谈判依据。若运用得到,将会大大提高最终的拆迁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