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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民告官”告错了官咋办?法院应纠正不能不立案
发布日期:2019-02-21点击率:681

  安徽高院正式印发《关于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机制的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积极整合各方面力量,综合运用调解、协调和依法裁判、司法建议、司法救助等方式,促进行政争议从实质上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

  据了解,该《意见》共二十四条,主要是对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具体情形、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若干配套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意见》指出,对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争议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小额行政处罚、行政不作为等案件,经起诉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前直接进行调解、协调。对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等多阶段行政行为的案件,人民法院要立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引导当事人起诉最有利于纠纷解决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引导当事人起诉适格被告,不得未经释明径行裁定不予立案。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过程中,涉及法律、政策适用的统一性或者涉及上级行政机关,需要上级法院参与或者牵头协调化解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必要时由三级法院联动合力化解。

  《意见》同时指出,行政案件调解、协调不成的,应当坚持合法性审查与解决行政争议并重的原则及时作出裁判,防止久拖不决。对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案件,需要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明确指出被诉行政行为所有违法之处,同时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对行政机关应当如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予以指引;对行政补偿案件中,被诉补偿决定违法需撤销的,可以探索在依法评估、鉴定的基础上,直接就补偿争议作出裁判,明确补偿方式、补偿数额等事项,不再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对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予赔偿的,应当在查明当事人所受损害事实的基础上,就赔偿方式、赔偿数额作出具体、明确的判决,不应简单、笼统地判令行政机关限期作出赔偿决定。

  《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过程中,可以采取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等各种方式,同时可以与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群团组织等形成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机制共建、信息共享,不断丰富行政审判的权利救济功能,提升行政审判效果。

  近年来,安徽法院积极转变行政审判理念,创新行政审判工作机制,强化审判管理,通过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和指定异地审理等方式,积极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效发挥了行政审判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为法治安徽建设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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