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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建设,而建设需要用地,征收便应用而生,然而,本是利国利民的好政策,却随着该政策的不断推进而“变了味儿”,一些部门打着国家征收的幌子侵害被征收人的权益,使这些被征收了土地的百姓叫苦不迭。甚至一些部门或者村干部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暗中改变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从而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审批手续,达到从中牟利的目的。今天凯诺拆迁律师便来说一说我们国家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征收,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又为何。
首先,我国对征收的范围予以了限制,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于《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对于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需要由国务院批准,但征收上述情形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因此,在我们国家征收土地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并需要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擅自征收百姓房屋土地,建造商品房的行为是我国法律坚决不允许的。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多种多样,凯诺律师认为主要是因为,当前我国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比较模糊,虽然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予以了规定,但并不明确,因此,在实践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并不清晰;其次,是由于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政治立场不坚定,在巨额诱惑下,忽视自身职责,为了自身利益置百姓利益于不顾,导致官民矛盾日益突出。
最后,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征收时,一定要弄清自己的房屋土地为何被征收,如果是相关部门征收你的土地用来进行商业开发谋取私利,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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