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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新解释适度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并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不利后果。
有时人们去一些政府部门办事会发现门难找、人难见,即便把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政府部门告上法庭,还是见不到人、看不到官司的被告,因为他们很可能只是请了个律师来应诉。很多时候,发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但律师虽然在法律方面非常熟稔,却未必熟悉行政部门内部的规章和流程,所以仅有律师应诉、被起诉的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都不出庭,显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最高法专门针对行政诉讼法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不利后果,这必然会大大改变“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与此同时,为了防止滥诉,司法解释明确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行为等,都不属于可诉的行为,这当然是合理合法的。
行诉解释的另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不作为”的赔偿责任——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相信,有了这样的解释,不仅仅利于合法利益受损的公民、法人维权,同时也可以倒逼着行政部门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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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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