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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起典型“民告官”案例5起“民胜”
发布日期:2018-12-06点击率:667

  黑龙江省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今年已近100%

  生活报3日讯(记者孙海颖)在第五个“12·4”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据介绍,2018年,省法院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7729件。其中,一审受案4656件、结案3478件,分别同比上一年度上升18.2%和5.84%。让“民告官”能见到官,近三年,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从11.8%变成今年的近100%。会上,还发布了十起典型行政诉讼案例。

  1、被诉单位:密山市征收办

  违反补偿安置协议说好的门市变民居

  基本案情:2012年6月28日,密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田某、姜某某的商业用途房屋进行征收。2013年6月3日,田某、姜某某与密山市征收办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按照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补偿,密山市征收办负责为其建造回迁商服房屋,并支付房屋差价款。协议履行中,田某、姜某某发现密山市征收办未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建造安置楼房,已建成的楼房不能作为非住宅使用。

  裁判结果:虎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密山市征收办未按照约定,私自更改房屋框架结构建造房屋,商服房屋变成民居,其行为构成违约。因回迁房屋已竣工,房屋结构已无法更改,征收办已不能履行约定的义务,故法院判决密山市征收办赔偿田某、姜某某被征收房屋损失,并支付房屋差价款,密山市征收办不服,两次提出上诉,均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被诉单位:哈市人社局

  更夫送货途中被撞身亡认定工伤用人单位不服

  基本案情:张某某系五常市某公司更夫,2016年3月,张某某为公司送货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6天后,经交警认定张某某无事故责任,一个月后,哈尔滨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相关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该公司不服,申请复议,12月17日,哈尔滨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该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及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五常市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该公司称张某某的工作职责就是打更,但张某某所送货物系在该公司车间生产、主要由公司员工加工完成,且在张某某工资表中明确体现,另有500元送货费。在没有足够反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张某某此次送货是受公司指派,完成公司的工作内容。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被诉单位:哈市南岗区政府

  街道办委托鉴定居民楼认定为危房后强制拆除

  基本案情:2013年3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刘某某等24人所居住的南岗区新春小区在征收范围内,2016年1月,新春街道办事处对新春小区楼房安全性委托鉴定,结论为:该楼抗震性不足,整栋建筑评定为危房,适修性差,建议拆除。12月23日,南岗区城乡建设局、新春街道办事处制作《危房停止使用告知书》并张贴,告知刘某某等人的房屋已经被认定为危房,必须停止使用,立即迁离。12月26日,南岗区政府作出《紧急避险安全撤离决定书》,告知刘某某等人限期迁离,如对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2月27日,案涉房屋被南岗区政府拆除。刘某某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南岗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的安全鉴定应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启动。新春街道办事处启动,申请鉴定主体不符合建设部的相关规定,鉴定报告也未向刘某某等人送达。本案中,南岗区政府拆除案涉房屋未依法送达行政文书,未告知强制拆除时间,未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决定书告知刘某某等人有权在60日内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却在次日即对房屋予以拆除,剥夺了刘某某等人的复议权及诉权。故判决确认南岗区政府强制拆除刘某某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南岗区政府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被诉单位: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根据虚假申请材料

  未测量林地就发林权证

  基本案情:刘某某的林地与姜某的林地相邻,双方林地边界不尽明确,双鸭山市政府在未划清双方林地四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姜某提供的虚假申请材料,为姜某颁发了林权证。

  裁判结果:双鸭山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鸭山市政府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颁证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刘某某的合法权益。后经主审法官与双鸭山市政府深入沟通,释明为姜某颁发林权证的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双鸭山市政府意识到行政行为不当,启动了主动纠错程序,撤销了为姜某颁发的林权证。随后,刘某某也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准予撤诉。

  5、被诉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土地确权申请政府不答复

  法院判决限期为争议土地确权

  基本案情:2016年8月16日,李某某等人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未对其土地确权申请予以处理为由,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9月12日,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哈尔滨市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李某某等人提出的土地确权申请予以处理的行为违法,在行政复议期间,2017年8月11日,哈尔滨市政府作出“关于李某某等人提出土地确权申请的回复”,未对土地权属进行确认。2017年11月17日,李某某等人收到该“回复”,李某某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哈尔滨市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申请回复,并依法履行土地确权的法定职责。诉讼期间,2018年5月,哈尔滨市政府自行撤销了该土地确权申请回复,李某某等人请求法院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哈尔滨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哈市政府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哈尔滨市政府在回复中并未引用法律依据,在举证时向法院提交了《土地管理法》等条款作为法律依据,而本案系土地权属确权纠纷,哈市政府作出的回复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确认哈市政府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的回复违法;责令哈尔滨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本案争议土地的权属依法作出确权处理决定。

  6、王某某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法院裁判,省政府与王某某请求公开的信息毫无关联。王某某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裁定驳回起诉。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7、邓某某告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其烧烤店收取餐具费和炭位费。法院裁判,邓某某向消费者收取炭位费,违反公平、诚信原则。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鸡西市某山庄告鸡西市人社局,山庄服务员下班途中出车祸,人社局认定工伤,山庄不服。法院裁判,山庄关于服务员不是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无确凿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鸡西市某山庄的诉讼请求。该山庄不服,提出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江苏某集团公司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住建局,不服房屋质量差收到罚单的行政处罚。法院裁判,可以认定涉案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是由于施工阶段未按照标准技术规范施工而造成。判决驳回江苏某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江苏某集团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吴某某告富裕县公安局塔哈派出所,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法定职责。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民事纷争不构成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阻却事由。判决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及塔哈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及富裕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塔哈派出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报案依法处理。来源: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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