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 凯诺律师团队近一周办案行程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 202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招贤纳士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办案行程
- 2024年凯诺律师事务所国庆放假通知
- 凯诺律师事务所中秋节放假通知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广元市...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事件梗概
8月21日上午,随着一声令下,罗湖区东晓街道港发新村69栋、东湖街道港鹏新村113A栋共4套房屋依法强制执行行动正式启动。本次拆除行动,是自2013年5月1日《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实施以来,深圳市完成的首次房屋征收司法强制执行工作。
据了解,本次房屋征收司法强制执行旨在保障重大民生工程公共利益落地实施。在区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请诉讼,也未履行搬迁和房屋移交义务(?这是此次几户被征收人能够被合法强拆的重点原因所在),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土地整备中心)作为区房屋征收部门,受区政府委托,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49条相关规定,向盐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并生效后,罗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征收房屋依法强制执行。
前期,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土地整备中心)全程参与并开展房屋征收政策标准制定,及征收提示发布、报请等相关环节事项,扎实做好每一步工作,为本次房屋征收司法强制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及确保公共利益落地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通过以上的简单介绍相信大家对此次事件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而凯诺律师在此特别要再次强调在得知自家房屋将要被征收后,就应开始提前了解清楚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合法强拆(即司法强制执行俗称司法强拆)的这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了补偿决定,而被征收人既没有在2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又没有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按照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一种则是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如果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在协议约定的期间内没有履行搬迁义务,合同相对方可起诉要求履行。经诉讼判决支持后,若被征收人仍然拒绝履行协议,合同相对方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补偿协议。因此,在不认可补偿标准的情况下,补偿协议不可以随便乱签订,否则就会给政府强制执行留下了最有力的依据。
再就是有权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的主体:一般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过,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的申请主体就是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除了以上这些前提条件还要特别注意的是征收方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供这些材料:
①强制执行申请书;
②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③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⑤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⑥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规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凯诺律师给出最后的提醒!对于接到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来说,一方面应当把握与之协商的时机,从而能够速度的与征收方展开协商沟通;另一方面则应当在收到补偿决定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进行审查。在此要特别特别注意的是:一旦错过了对补偿决定提起程序的期限,则维权会变得极为艰难甚至难以有效开展。
而如果行政机关在“裁执分离”的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有任何超越强拆决定、损害被强拆人利益的行为,被征收人都可以针对此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此维权过程中有何法律难题可及时求助于专业拆迁律师,切莫因自己的不懂法而贻误最佳维权时机,导致与高额补偿擦肩而过!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