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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底,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当事人重庆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知识产权公司代理建材公司某商标的续展及转让。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因数字证书损坏,无法申报商标注册事项。2014年9月份,王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商标注册部经理)为了应付建材公司,制作假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将其送达给建材公司。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在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无法送达后,我局采用邮局送达,后收到代收点已签收回执一份。当事人王某声明自己未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此快递在小卖铺被发现。当事人以工商执法人员未及时送达侵犯其听证权利为由向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法制办认定,我局没有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程序违法,建议撤销案件。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第一,如何认定邮寄送达中的送达主体责任?关于邮寄送达主体责任上,工商部门与法制办发生冲突。法制办认定,在邮寄过程中,责任主体是工商部门,基于最终的结果是没有真正送达,工商部门涉嫌程序违法。但是工商部门认为,因为送达方式不同,所以主体承担的责任必然不同。第二,如何认定邮寄送达中的“送达”?市法制办认定,工商部门没有送达。但是工商部门认为,没有送达原因是邮政机关未尽到责任。工商部门在收到邮局回执的同时可以善意认定已经送达。
具体评析如下 :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整个邮寄过程中的法律关系。本案存在两组法律关系:邮局与小卖铺代收点、工商局和邮局。在第一组法律关系邮局和小卖铺代收点中,他们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作为代理方的小卖铺义务是需要按照邮局的意思进行收发快递,这里的“收”是收集并寄出,这里的“发”送达特定人。本案中,小卖铺应尽到勤勉通知并送达此快件义务,没有送达由邮局承担责任。第二组法律关系是工商部门和邮局之间,其本质是委托与受托法律关系。受托方未完成委托方的责任的,由受托方承担责任。被委托方邮局承担送达的义务,如已送达,将回执退回工商部门;如果确实无法送达的,需要以其他方式告知工商部门。可是本案中,小卖铺在通知当事人无果后,选择置之不理,其未尽到应尽之勤勉义务。
其次,文书送达适用法律思考。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印证了本案中解析的法律关系。第六条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工商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文书送达规定。其原因有二:第一,《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二,无论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还是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其本质均是法律意思的载体。
最后,关于邮政部门法律责任。根据《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本案中,邮政机构已将送达回证送回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在看到此回证后,就可以善意认定该通知已送达。工商部门无法参与邮局的其他事务,故其无法确定是否实质上送达。
启示
启示一,调查笔录中增加送达地址、邮件、传真。询问当事人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并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工商部门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这样既避免工作人员要通过多种途径查找其现在居住地的困难,也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在调查笔录中增加当事人或者单位传真并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采用此种方式进行文书接收并记录。
启示二,积极加强与邮政机构的沟通。由于法律文书不同于一般商品,在法律文书送达上需特别注意。因此,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第一,对法律文书快递可明显标识并要求三次投递和电话或短信通知,确实无法送达的,要及时反馈工商部门处理,并需要将此要求告知其代收点。第二,法律文书的送达不适用代收点代签规则。需要由邮局的派件员直接本人电话或者短信通知。通知不到的,及时告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启示三,探索使用多种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六种送达方式。因送达程序的适用顺序问题,首先适用直接送达。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们需要更多地使用新方式送达,如采用电子邮件、传真送达等方式。青岛市使用上述送达方式,取得良好效果。
启示四,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要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的平衡,需要执法人员作为平衡中介。执法部门应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遵循法律程序,加强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操作的能力。
本文由重庆市工商局九龙坡区分局 韩娟娟供稿,原文刊发于《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18年第15期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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