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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8-05-24点击率:902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拓展了民事检察监督范围,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职能。作为与民事诉讼同样属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的行政诉讼也不能完全适应建设法治国家、维护良好经济秩序的要求,现行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及其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我国目前的行政检察监督仅限于对已生效的行政裁判提起抗诉,这种事后监督的方式,使得大量的违法行政行为以及诉讼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严重影响了法律监督权与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

  一、当前行政执法的现状及问题。行政执法广泛运用于公安、监察、审计、工商等多个行政机关工作中,因行政执法部门多、范围广、弹性大,在行政执法部门中出现的问题也较多。当前,行政执法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行政执法主体泛化。行政执法队伍多头,导致部门职能重叠,职责不清,出现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利益冲突时就会出现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2.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有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执法随意性大。尤其是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往往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不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的法律途径等。3.行政执法不作为或乱作为。一些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敢管理、处理过轻或简单地以罚款了事,以及执法者对行政相对人寻求权益保障的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随意放弃职责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比较严重。4.行政执法违法。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犯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如一些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为自己及亲朋好友谋取私利。

  二、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的权能,但是该规定仅限于宏观层面,不能在开展检察监督工作中直接适用,制约了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这种事后监督方式,缺乏对行政诉讼的诉讼过程、执行过程和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导致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过窄。2.监督体制不够完善。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权的行使易受到来自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各种干预,独立性往往无法有效得到保障。法律虽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行政机关很难主动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对其进行法律监督。而且,检察监督权的独立性总是受到行政权力的各种影响。地方检察机关由于“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使得检察权往往难以真正做到依法独立行使。3.监督方式不力。检察机关主要是对生效裁判进行监督,这种事后监督方式,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民行检察部门主要是从原审卷宗入手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几率很低。虽然申诉人可能向检察机关反映法官违法审判的问题,但因为法律知识的缺失和自身能力的限制,往往也很难举证,这种被动的监督方式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不能落到实处,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加之社会公众对民行检察工作知晓度不高,大部分人民群众根本不知道人民检察院有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有进行监督的职能,导致行政检察申诉案源匮乏,使得其监督实效大打折扣。

  三、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1.加强行政检察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对行政检察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高各级检察机关领导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视程度,为行政诉讼检察和行政执法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充分的组织领导和物质保障。高检院应当自上而下推动行政检察机构建设,明确要求各地施行行政检察工作机构与民事检察工作机构分设,并按比例配备专职从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专业人才。同时,加强行政检察队伍建设。建议高检院适时举办行政检察业务培训,特别是结合修改后行政诉讼法新增内容和开展行政执法检察工作的需要,提高行政检察干警的业务水平。2.提升行政检察监督的社会认知度。通过加大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畅通申诉渠道,增进群众对民行检察工作的了解,使群众自觉把行政检察当成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守护神。通过办理个案,向当事人并通过他们向更多的群众宣传、讲解行政检察的工作职责、受案范围、工作程序,以及申诉时效、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的条件,等等。利用驻乡镇、社区检察室,利用检察宣传周,深入农村集镇、城市社区提供法律咨询,散发宣传资料,让更多的老百姓知晓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职能。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微博平台定期不定期地宣传报道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典型的成功案例,扩大社会影响。坚持经常不定期地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信访部门、群众工作部门,以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派出所、法庭通报行政检察工作的近期动态,交换意见,从中发现和获取线索。(正阳县人民检察院王宏彦宋斌)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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