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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久拖未果案受害人可获国家赔偿
发布日期:2016-01-08点击率:1753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疑罪从挂”案件(也称为久拖未果案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曾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公民,申请国家赔偿不再必须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介绍,此次《解释》注重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强调的是权利救济理念。因此,在诸多条款设计上突出的是保护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强调规范国家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要严格限制国家机关免责条款的适用。其中,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特定情形下“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但是,对于上述久拖未果案件,由于未作出刑事案件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当事人很难得到国家赔偿。

  据刘合华介绍,在调研和就该《解释》召开的多次座谈会上,全国各地与会代表和专家都反映,刑事诉讼过程中久拖未果的案件在各地普遍存在,亟须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对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性权利予以保障。据此,《解释》将七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国家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上述久拖未决案件。

  刘合华称,当国家机关对公民的人身羁押或者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虽未解除、撤销强制措施,但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解冻的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力救济。

  刘合华说,《解释》的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能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制度的倒逼功能,将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

  ◎名词解释

  “疑罪从挂”案件,也称为久拖未果案件。

  通常来说,久拖未果案件是指,被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

  □释疑解惑

  1 被错误刑拘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拘了又放从拘留日起算赔偿

  在实践中,对违法刑事拘留赔偿中的“违法”存在不同的认识。

  刘合华表示,此次《解释》明确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无论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还是程序,或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国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刘合华介绍,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实践中存在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情形。

  对此,有观点认为个罪改判无罪但非完全无罪,不属于无罪被羁押,不符合“无罪羁押赔偿”原则。《解释》对此争议问题予以明确,尽管被超期监禁的公民并非完全无罪,但由于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经不成立,针对这类具体个罪而言的超期羁押行为构成无罪羁押,应当予以赔偿。

  此外,对于“符合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

  2 被确定无罪后向谁索赔?

  向最后处理的机关申请赔偿

  公安机关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检察机关又采取批准逮捕措施。或者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后,审判机关曾作出有罪判决,在公民最终确定无罪的情形下,谁来进行赔偿?

  对此,刘合华介绍,这在实践中由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存在不同认识。

  《解释》为了方便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规范国家赔偿处理程序,采取赔偿义务机关后置设定方式,明确了以有罪方式作出过最后处理的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刘合华举例称,如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又如对公民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后,法院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3 赔偿标准有何变化?

  残疾赔偿高于民事赔偿标准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陈现杰介绍,过去大家都认为,《国家赔偿法》是有限赔偿,赔偿标准是偏低的。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体现了充分保障权利的救济观念,所以赔偿标准也在逐渐地提升。这次制定的《解释》体现了这一点,国家赔偿已经在赔偿的标准方面朝着“填平补齐”的方向在发展,更充分地救济权利。同时还充分考虑了国家赔偿的特点,采取了更有利于保护权利的一些措施。

  陈现杰举例称,比如误工费赔偿、护理费的赔偿、医疗费的赔偿、残疾赔偿等方面,很多地方都借鉴和参考了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甚至还要高于民事赔偿标准。

  陈现杰称,例如残疾赔偿金,解释中明确适用的标准是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一个基准标准。而在民事侵权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部分,则是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作为赔偿指标。“那个指标远远低于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陈现杰进一步解释称,这两年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达到四万多,但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概只有两三万左右,农村居民纯收入更低。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国家赔偿已经在赔偿的标准方面朝着“填平补齐”的方向在发展。

  4 如果不赔怎么办?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举证说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鲜铁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此次发布的不起诉国家赔偿不包括检方作出的相对不起诉的情形。

  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如果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相关机关不受理,该怎么办?

  《解释》明确了免责条款适用的举证责任承担。赔偿义务机关以公民存在故意虚伪供述、伪造其他有罪证据或自伤、自残等行为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主张不赔偿的机关应当举证说明。

  □明确规定

  7种特殊情形可申请国家赔偿

  一是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

  二是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是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是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是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

  七是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侵犯财产权的国家赔偿范围

  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赔偿。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五)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专家说法

  为久拖未果案“设置”结案期

  京华时报曾报道“河南农民高炎龙抢劫杀人一案”。

  高炎龙在1992年1月21日被原灵宝县公安局(现灵宝市公安局)刑拘。后来,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以他犯抢劫罪判处死缓。高炎龙始终不服判决,并一再坚称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才承认杀人,并以此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高炎龙上诉后,河南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此后该案一直无实质性进展,直到1998年8月21日,高炎龙被取保候审释放。此后的近18年里,该案再也没有重审。

  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2015年12月21日,高炎龙得知三门峡市政法委已牵头当地公检法机关成立联合调查组,启动复查程序。今年1月1日,两高的司法解释实施后,高炎龙开始申请了国家赔偿共计203万元。

  按照新的司法解释,高炎龙是否可得到国家赔偿?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表示,根据此次《解释》规定,目前高炎龙的情形符合解释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情形,因此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洪道德进一步解释称,司法解释这样规定,是防止诉讼期限的空白,从另一方面能够防止久拖未果案的发生。

  “我国刑诉法中,只要没有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及的案件也就没有结案时间的上限。”洪道德称,同时也防止因长期挂案导致国家赔偿程序无法启动,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落空。(记者王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