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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贾启华律师、和雪莲律师
【基本案情】
乔先生等115人系贵州省贵州市云岩区居民,在该区合法所有一间商铺。2014年8月9日,云岩区政府发布《关于XX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的通告》,载明因“疏老城,建新城”的需要,经贵阳市政府批准同意,由云岩区政府负责实施该环境综合整治工程。2014年8月26日,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对XX土地开发建设管理公司作出《关于贵阳市XX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XX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2014年9月9日,贵阳市城乡规划局向该公司核发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于次日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月15日,贵阳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9月18日,市规划局又向XX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5年1月27日,云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XX公司颁发《建设工程实施许可证》。乔先生等业主对此次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不满意,认为该行动属于变相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经人介绍联系到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由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律师共同通分析了业主提供材料,认为此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中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随后,由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律师帮助业主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办案掠影】
经过两位律师的实地调查,两位律师发现,此次云岩区政府所实施的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确实影响了乔先生业主的生产经营。
经过合议,两位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决云岩区政府实施的“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违法。但一审法院却认为云岩区政府实施的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符合法律的规定,判决驳回了乔先生的诉讼请求。云岩区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给乔先生等一百多位业主的生产经营带来损失是无可厚非的事实,而一审法院却避而不谈,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两位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此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云岩区政府所实施的环境综合整治是否合理。两位律师提出云岩区政府此次实施的综合整治行动,直接导致了乔先生等业主无法正常进入自己商铺经营长达四年之久,直接关停,货物丢失,同时商铺所在商场格局被打乱,公共区域,公共空间等以环境整治的名义被抢占,业主损失却无人问津。因此,该行政行为对乔先生等业主构成侵权是没有争议的事实。
最终,二审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目前此案还在进行当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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