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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拆迁律师: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时祯奎律师、杨小燕律师
【基本案情】
周先生系四川省A县B村村民,经过合法程序审批,在该村合法所有宅基地及房屋一套,作为其唯一的生活住房。2017年年底,周先生所在的村庄面临拆迁,由于补偿方案不合理,周先生并未签订补偿协议并予以搬离,但周先生仍希望可以同征收部门友好协商补偿事宜,然而,周先生并未等到征收部门的协商意愿,等来的结果却是其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要求其限期拆除,A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8年4月9日向周先生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收到决定书的周先生充满了疑惑,为什么住了多年的房屋一旦遇上拆迁就变成了违章建筑?周先生的代理律师时祯奎、杨小燕律师立即为此启动了维权程序。
【办案掠影】
针对周先生的情况,两位拆迁律师率先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寻找对周先生有利的证据,但由于时间紧迫,为了避免对周先生造成更大的损失,两位拆迁律师决定针对A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向A县人民政府提起复议,请求依法确认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在A县人民政府的审理过程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周先生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以及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两位拆迁律师认为,首先,周先生的房屋是经过审批程序合法取得的,并且居住至今,其取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应当认定为违章建筑;其次,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罚和制裁,而此次A县住建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目的在于逼迫周先生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应当视为一种强制措施,而且在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中,认为责令限期拆除不是行政处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中,也将责令限期拆除行为规定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故A县住建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对周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并不符合规定,故该《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方面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A县政府经过审理决定撤销A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法律法规】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二)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住房城乡建设相关行政强制行为的;
(三)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中止、撤销、撤回和注销决定的;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但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五)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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