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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四川拆迁系列之:两级法院曲解百姓诉求 最高院提审鼓舞士气
发布日期:2018-10-10点击率:878

   代理律师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和雪莲律师

  【基本案情】

  李女士等人系四川省A市B村村民,在当地合法承包了土地进行农作物种植。2015年,当地政府部门和国土部门在没有依法依规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在B村进行了大面积的征收,李女士等人对此次征地过程充满疑惑,便启程前往北京寻求拆迁律师帮助,李女士等人来到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由和雪莲律师接待了李女士等人,在和律师细致的详解下,李女士等人弄清了土地征收过程的经过,但由于当地政府部门并没有公开征地公告等信息,李女士便委托和雪莲律师先行介入,探寻此次征地项目的真相。

  【办案掠影】

  针对李女士等人的情况,和律师向此次征收所涉及的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此次征地项目的批文、审批材料等相关材料,在陆续收到相关部门的答复后,和律师发现,B村所涉及的征收项目中存在着严重的未批先占等违法现象,而且李女士等人的土地位于此次征地的四至范围之内,但并没有相关的文件对刘先生等人予以告知征收事项,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前,李女士等人被占用的土地一直处于正常的耕种状态,房屋也处于正常居住状态。对于四川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文,李女士等人也并不满意,遂继续委托和律师代理其案件,针对批文事项,李女士等人向四川省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销四川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文,然而,四川省政府却并未能给出合理的答复。针对省政府的答复,和律师指导李女士等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而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却错误理解了李女士等人的诉求,最终驳回了李女士等人的起诉。经过上诉,李女士等人依旧未得到满意的答复。针对两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和律师再次指导李女士等人将诉状递交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法院作出的错误裁定。在和律师的认真负责下,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将李女士等人的案件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目前,此案还在进行当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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