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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先生等人系A市B旗村民,合法拥有自己自建房屋。自2014年11月以来B旗水务局作为建设单位,由内蒙古XX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位于村东200米修建水库。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每天有一到四次不等用炸药对山体进行爆破施工,每次用量约在二、三吨左右。随后,为进行水库大坝的填筑工作,相关部门又进行了大量的采砂行为,导致周围的河道、草场收到了严重的破坏,对王先生等人的生活也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王先生等人多次找政府部门希望可以解决问题,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最后,王先生等人觉得不能再寄希望于政府部门,他们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先生等人派代表到北京咨询律师,通过选择,王先生等人最终决定委托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的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副主任代理其案件。
【办案掠影】
经过两位律师对王先生等人所反映情况的现场勘查,发现王先生所述的情况确实存在。回京后,两位律师便对王先生等人的情况展开讨论,制定维权方案。2018年1月15日,王先生带着《请求查处非法采砂行为申请书》当场递交给B旗水务局,并附带提交了相关的线索材料,希望水务局可以对其反映的情况予以查处。然而,半年过去了,王先生等人的查处申请却杳无音信。
为了避免王先生等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两位律师指导王先生等人向A市水务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责令水务局对刘先生等人的查处申请作出处理。在复议中,水务局提出王先生所述的破坏区域位于水库征地范围之内,已履行了赔偿手续,此次进行采砂活动是为了给水库大坝填筑,系正常开采使用,故开采行为合法,而草场的采砂行为并非其职责范围。两位律师认为,B旗水务局作为此次征地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因其采砂行为对王先生造成了影响,故应当对采砂行为予以查处,而且保护集体财产权利是水务局的法定职责,故王先生等人要求B旗水务局对非法采砂行为予以查处并无不妥,但是水务局却在收到王先生等人的查处申请后,采取冷处理的方式,导致法律赋予水务局的职责形同虚设,属于行政不作为。最终,A市水务局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王先生等人有权申请B旗水务局履行保护集体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遂作出复议决定:B旗水务局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对王先生等人的申请事项依法进行处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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