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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金先生系北京市A区B村村民,2017年,金先生所在区域的村民委员会以环境整治为由,对金先生在内的村民进行腾退,补偿标准还不及多年前欢乐谷拆迁标准,金先生多次找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却被告知此事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不予干涉。随后,村委会对金先生作出了《限期腾退通知书》,要求金先生在规定期限内搬离。眼看村委会的腾退工作愈演愈烈,连百姓唯一的公共厕所也予以拆除,给金先生等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无奈之下,金先生联系到了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的和雪莲副主任,向和律师说明了他所面临的情况,经过双方的沟通,和律师认为金先生的权益确实收到了侵害,最终,双方达成了委托合意,由和律师代理金先生的维权事宜。
【办案掠影】
接受委托后,和律师向金先生所在的乡政府邮递了《关于责令B村村民委员会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书》,要求乡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B村村委会撤销对金先生作出的《限期腾退通知书》并撤销村委会作出的《关于的决议》以及村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帮拆”决议。随后,金先生收到了乡政府作出的《告知书》,《告知书》中坚称金先生所提出的一系列决议行为均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并且该一系列行为均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对金先生的申请不予支持。
收到乡政府的答复后,和律师对乡政府的答复进行了仔细分析,明明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为什么不支持金先生的申请呢。针对乡政府答复中存在的问题,和律师连夜赶好材料,跟金先生沟通后,便向A区政府提起了复议申请。在复议过程中,和律师提出,乡政府所提出的村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及决议程序以及据此所实施的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于法无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乡政府应当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指导,而且,乡政府在村委会是否按照规定召开,如何召开,召开主体是否合法都无从考证的情况下,便认为村委会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该事实明显认定不清存有疑点,其说辞无说服力。在答复中,乡政府企图规避和律师提出的问题,以此次腾退有利于全体村民集体的利益为由混淆视听,未曾提交任何证明其所作结论合理的证据。最终,区政府以乡政府所作《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决定:撤销乡政府对金先生作出的《告知书》,责令乡政府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就金先生的《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
目前,金先生的维权活动还在进行当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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