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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的王先生一家人十几年来一直住在绍兴市的A县B村,由于临近景区,一家人利用自有住房经营着农家乐,生意红红火火。2017年12月25日,原镇政府与原来的县国土资源局为了逼迫他们一家人搬迁,派人将王先生家的电停掉,导致家中陷入无电的境地。
王先生认为他们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于是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然而县政府接到王先生的行政复议后,经过调查认为原镇政府和原国土资源局的行为没有不妥,故维持对其断电的行为。
面对困境,王先生来到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找到贾启华主任以及和雪莲律师,希望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帮助自己。
两位律师经过调查研究,理清楚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1、2011年的时候,王先生的房子取得了新房产证;
2、2017年12月21日,原镇政府和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向县供电局发出《配合停限电工作联系单》的通知;
3、2017年12月25日,参与行政执法的供电局工作人员开始对王先生一家停电;
4、2017年12月28日,王先生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5、2018年3月19日,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维持了停电行为。
6、2019年3月10日,原国土资源局的职责划归到自然资源规划局;
7、2020年1月,县政府撤销镇,并且在行政区域内设立街道办。
王先生针对本案向律师提出了两点疑问:
第一, 当时作出停电决定的是原来的镇政府和原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现在镇被撤销了,设立了街道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也归入自然资源规划局,那么此时新成立的部门我们能告吗?
第二, 相关部门对我们家实行停电的行为是否是违法行为?
和雪莲律师针对第一个问题做了解说:
王先生家被停电,这一行为是原来的镇政府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向供电局提出的通知,于是供电局将王先生家中的电停了。随后,镇政府被撤销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被划归到自然资源规划局。但是,新成立的部门对于原来的部门工作是继续行使它的职权,所以根据我国的法律可以明确,此时不管是新成立的街道办还是自然资源规划局都应该为原来部门的行为承担责任,现在的部门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告。所以,王先生可以直接起诉这两个部门主张权利。同时,王先生认为断电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而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却维持了断电的行为。如果王先生对于认为县政府作出决定不认同,县政府也成为共同被告。
贾启华主任针对第二个问题给了王先生答案:
首先我们根据《配合停限电工作联系单》的内容显示,原来的镇政府与原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共同向县供电局借用有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人员作为工作组成员参与行政执法。这一行为可以认定为是两个部门共同委托县供电局实施了断电行为。
其次,断电行为的本质是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行为是说行政部门为了实现行政的目的,依照职权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的措施,比如,拘留、罚款等。而行政强制行为有自己适用的法定程序。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两部门在对王先生家采取停电行为的时候,应该事先对王先生进行催告,比如书面通知王先生在多长时间内进行搬离,如果不搬那么将采取断电行为等内容,让王先生事先知道从而决定是否履行,同时王先生还可以对于催告的内容发表自己的看法。如果在有限期间内,王先生不履行也不发表意见,那么此时两部门才可以经过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
而在本案中我们看到两部门没有经过这一系列程序,直接停掉了王先生家中的电,显然是不合法的,其行政行为剥夺了王先生的知情权和救济的权利。所以,两部门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确定好诉讼方案以后,凯诺律师指导当事人一纸诉状把街道办、国土规划局和县政府告上了法庭。最终,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到发还重审,法院最终支持了王先生的诉求,不仅确认了两部门的断电行为违反,而且还撤销了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而对于王先生家中什么时候可以恢复供电,虽然没有在法庭中得以解决,但是在律师指导下王先生直接将该情况反馈给县供电局,要求供电局及时恢复家中的供电,如果不提供正常的用电服务,那么将通过法律的行为进行维权。
通过王先生的案例,我们更加明确在征地拆迁案件中,相关部门应该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让老百姓搬迁,暴力逼迁的行为不仅不能起到作用而且还会降低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同时,老百姓遇到这种情况也不要轻易妥协,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