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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当事人怎么申请行政赔偿?
发布日期:2026-06-03点击率:6

  北京房屋拆迁律师: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当事人怎么申请行政赔偿?

  房屋被征收方违法强制拆除以后,被征收人首先可以针对征收方强制拆除自己合法房屋的行为,以相关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自己房屋的行为违法。对于不知道是谁强制拆除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要先弄清楚强制拆除主体是谁,如果有收到强制执行决定文件,那一般以作出该文件的主体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没有收到任何文件的,也没有看见是谁强制拆除房屋的,需要马上拨打110报警(知道是谁强拆的也要马上报警,这对被征收人来说也是维权的关键),让警察立案调查,在弄清楚强制拆除主体之后,再提起行政诉讼。

  等到法院确认了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后,接下来被征收人就需要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了,也就是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被征收人在拿到法院作出的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判决书之后,那么其需要在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也就是行政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

  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拿到判决书之后,一定要注意这个申请行政赔偿的期限,一旦过了法定期限,再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那么赔偿义务机关就会以过了法定期限为由,拒绝对你赔偿,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好。但是对于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比如被羁押的被征收人,那么这个期限应当是从其获得自由开始计算,被羁押的这段时间不算。

  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后,若赔偿义务机关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说是对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被征收人此时是需要在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对行政复议决定中的行政赔偿部分有异议,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当然了,在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被征收人可以在确认强拆违法的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只不过,从律师办案的经验来看,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对被征收人来说,或多或少的都有一点影响,也就是不利于被征收人争取合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