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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户口未迁出,前妻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乐昌法院判了→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前夫2012年结婚,同年11月,李女士的户口迁入前夫户籍地(乐昌市某街道某村)。2018年,李女士离婚,但户口并未迁出该村。2022年至2024年期间,村庄部分土地被征用,政府向该村某经济合作社发放补偿款。该村村规民约投票表决,同意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未再婚的人员属于挂靠户口,不享受村集体各项福利。李女士得知每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3500元,而该村某经济合作社以她离婚后挂靠户口为由“剥夺”了她参与分配的权利,非常生气。李女士认为,某经济合作社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遂向该村所处街道办事处提交《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书》,街道办确认李女士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事后,李女士向乐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经济合作社发放征地补偿款23500元。
法院审理
乐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村民自治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合法,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且不能与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相抵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来源于集体经济收益的分红款亦应享有同等的分配权。某经济合作社以离婚后属于挂靠户口为由剥夺李女士参与分配的权利,没有合法依据,应予以纠正。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经济合作社向李女士发放征地补偿款23500元。
法官说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收益分配权,哪怕经村民自治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也不得以性别、户籍等不合理理由剥夺成员分红资格。女性无论是未婚、已婚、离婚还是丧偶后,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的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方面,享有与男性成员完全平等的权利。
来源:韶关家园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