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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行政、赔偿类)裁判要旨汇编
1.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28号,李纬华——夏秀英诉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对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处理和对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虽可载明于同一行政复议决定中,但彼此可分。按照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仅挑战其中之一时,人民法院不宜主动审理另外一个并作出裁判。如果人民法院对全面审查,使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结果比不行使诉权更加不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宗旨显有不合。对于以获得行政赔偿为目的的诉讼而言,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救济方式是直接起诉赔偿义务机关,并不包括起诉复议机关,即不包括要求判决复议机关就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问题作出处理或者重新处理的情形。以起诉复议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式解决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问题,与直接起诉赔偿义务机关相比,不仅程序更加繁琐,而且难以直接解决行政赔偿问题,容易形成循环诉讼。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4169号,苏志甫——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
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准确运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断方法,从外观设计的整体出发,对其全部设计特征进行整体观察,在考察各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对能够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判断具体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时,不能仅根据直观的视觉感知或者根据该特征在外观设计整体中所占比例的大小即贸然得出结论,而应当以一般消费者对设计空间的认知为基础,结合相应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整体中所处的位置、是否容易为一般消费者观察到,并结合该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出现的频率以及该设计特征是否受到功能、美感或技术方面的限制等因素,确定各个设计特征在整体视觉效果中的权重。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行终539号,惠忆——李丹青诉浙江省教育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
行政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行政公开、公民参与、回避等程序要求是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存在未依法举行听证,为遵守回避原则,作出不利于行政行为时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等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形,应属程序严重违法,若撤销行政行为不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再65号,周婷婷——唐嵩诉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案
车管所以车辆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不符合法律规定。合法行政的要求之一即为“法律优先”,法律已经规定的不能违反。即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据此,只要申请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且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在已有法律对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车管所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附加条件,违反了“法律优先”的原则。车辆年检的对象是车辆本身,其目的是及时消除车辆的安全隐患、减少因车辆本身的状况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设定为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两者对象不一致,违反行政法上的禁止不当联接原则。
5.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终1834号,张坤世——陈天柱诉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长沙市雨花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第三人长沙市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征收补偿及行政赔案
(1)对承租房屋有添附的承租人有权获得装饰装修、停产停业及搬迁费等补偿费用,对征收补偿决定及征收补偿协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不能采信;评估公司退回评估委托后,若依据既有资料还可以评估,法院应另行委托司法鉴定;若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鉴定的,则应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酌情确定装饰装修的赔偿数额,而不能采信之前的评估报告。
(3)强制拆除中,在原告已经提交了有关损失的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拆除房屋时室内装饰装修及有关物品情况。4.在补偿项目可分的行政补偿案件中,对一审判决中补偿数额无明显不当的部分可以维持,仅对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部分发回重审。
6.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行终84号,谭秋勤——重庆市军耀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诉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责令整改程序不是责令关闭决定的法定前置程序,安全生产部门在责令整改程序中不同意行政相对人的整改方案的规范依据与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中的规范依据不一致时,行政相对人拒绝整改,安全生产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的规定作出责令关闭决定。
7.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行终118号,马小莉——汉中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汉中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汉中市正中物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条规定了同一房屋连续多次转移登记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在多次转移登记中,首次登记行为是基础,如果不审查首次登记行为,其他后续多次转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无法确定,因此,仅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与房屋登记均属于不动产登记,性质相同,故对同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多次转移登记的,应按上述规定中体现的立法精神,比照处理。即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一并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受理。但其如未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仅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因该后续转移登记行为并不直接导致其权利义务现实变化,故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2)当事人因债权转让而获得债权及相应的国有土地抵押权的,其对抵押土地享有的权益为优先受偿权,即通过拍卖、变卖抵押土地的价款优先受偿,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故当其通过法院拍卖抵押土地等执行方式实现了优先受偿权,民事案件执行终结的情况下,其享有的土地抵押权的利益已实现,此时,其再对涉案土地主张权益已没有权利基础。如其以对涉案土地享有抵押权为由,要求撤销涉案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因此时其与涉案土地颁证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8.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行终711号,刘羽梅——高钰诉南通市妇幼保健院、第三人朱天剑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为新生儿命名是其监护人的义务,不得随意抛弃和滥用。当新生儿父母无法就新生儿姓名形成一致意见时,需要考虑新生儿的成长条件、受抚养及教育情况,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选择确定为新生儿命名的主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定职责,但并不具有审查新生儿父母对新生儿姓名是否达成合意的权力。居民身份证仅具有证明公民身份信息的意义,虽然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申请人提交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但其目的是为了审核确定新生儿父母的身份信息并以留存复印件的形式作为备查的需要。当新生儿母亲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身份证原件的情形下,提供载有其身份信息的法院裁判文书,应当视为具有与身份证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医疗机构不能以未提供身份证原件为由拒绝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9.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行终441号,孙继发——贾洪泷因诉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奖励案
(1)关于如何选择适用部门规范性文件问题,首先,应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地域性和有效性;其次,在上下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均有效的情况下,如果下级部门规范性文件与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不一致,应优先适用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第三,在优先适用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同时,还应遵循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原则选择适用部门规范性文件;第四选择适用时应进行形势政策的综合权衡。
(2)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的举报符合规定时,应遵循诚信原则给予承诺的行政奖励;对投诉举报行为予以行政奖励应结合社会形势,并与相关政策相一致,在营造营商环境、鼓励投诉举报和抑制“职业打假人”之间进行兼顾和平衡。
10.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3行初43号,宋志彪——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补缴决定案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
(2)开发商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在征收部门未依法职责导致未及时收缴的前提下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当坚持“实体从旧”和“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以批准调整容积率的时间作为评估地价的基准日。
(3)十堰市国土局对汇城公司作出的两份补缴并催缴土地出让金的函之前,未听取汇城公司任何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未告知其享有的权利的义务,明显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11.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粤71行终309号,丁玮——朱建东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
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应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鼓励和扶持新兴产业的发展,如果囿于旧的管理思路和管理模式,机械执法,必然会挫伤社会公众发展新兴产业的积极性。在民宿甚至日租房已经出现并蓬勃发展的今天,行政机关仅依据旅馆业、民宿、日租房所具有的共性特征来认定行政相对人开办的“花城小调”不是民宿而是旅馆,主要证据不足且无充分法律依据。在相关政策法规鼓励发展民宿旅游经营、而现实中又确实缺乏具体管理办法的时候,对本案这种存有争议的经营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
1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行初262号,冒智桥——阮克荣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本案是利用虚假申报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处罚案件。法官在裁判中对以下问题予以明确:一、判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是否违法,需要考察的因素包括:1.是否给予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是否对当事人提出的正当理由及证据予以采纳;3.是否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结合本案,安徽证监局作出两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均给予了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充分听取原告意见后,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最终作出了一个更有利于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上并无违法之处。二、对法律中兜底条款的适用,应当符合立法本意,遵循法律的原则与精神,使得法律条款之间具有内在统一性。三、行为人在短时间内通过频繁申买和快速撤单,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并有反向卖出行为,可以认定为构成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四、依据违法行为的特性适用与之相匹配的违法所得计算公式,并无违法之处。
1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行初348号,耿辉——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案
当事人因同一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时,行政机关不能以行为人已受到刑事处罚为由怠于追究其行政责任,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状态持续存在。
1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行初380号,李燕——成都清洋宝柏包装有限公司诉成都市郫都区环境保护局、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本案是环境保护部门对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案,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认定原告存在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事实是否成立。原告主张监测报告已经检测所排废水为达标,同时自己不存在偷排的主观故意,被告认定事实不成立。本案判决首先对原告排放的污水是否含有污染物进行论述,其次,对原告是否存在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进行论述。最终认定,虽然《监测报告》中载明的所测指标全部达标,但 “废水监测结果表”显示排放的水存在污染物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PH,含有这些成分的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记载的污水种类,同时,原告只要存在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的行为,均属于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该行为的定性不受主观上是否有“偷排”动机的影响。
15.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3行赔初1号,顾倩——宗建方诉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对赔偿义务机关的不予赔偿决定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同时,应重点审查行政赔偿请求是否成立。行政机关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往往造成财产灭失,导致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损毁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方面的举证困难,人民法院可以本着有利于受害人和全面赔偿等原则,通过正确分配举证责任,综合考虑涉案证据及当地征地补偿政策,认定具体损害事实及赔偿数额,合理运用裁量权对案件作出恰当地处理。
16.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9行赔初114号,贾向阳——蚌埠市鲲鹏鹿业养殖场诉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原告养殖场在本次增减挂的征收范围内,被告应对该处土地的使用者进行合法、全面补偿。涉案养殖场从2000年一直经营至拆除前,虽然其未向所在地国土局申报用地情况,但李楼乡政府对原告在辖区内租赁集体土地并进行经营养殖的事实是知情的,在养殖场所在集体土地未被征收前,各级部门也从未对原告用地行为予以查处或要求其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故不宜认定原告建造的养殖场为违法建设。关于养殖场财物损失的赔偿由于毁损、遗失物品数量多,物品损失清单所列物品已无法评估,现综合考虑原告实际经营时间、物品保管使用年限及折旧等情况,酌情按6折计算赔偿数额。
来源:鲁法行谈
来源:行政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