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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土地补偿款应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个人
【裁判要旨】
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故在土地被征收后,统一支付给作为被征地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如何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24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祥,男,195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顺德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该县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邢台县会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为民街37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芳,该镇镇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邢台县会宁镇会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会宁村裕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王玉祥因诉被申请人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政府、河北省邢台县会宁镇人民政府、河北省邢台县会宁镇会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会宁村委会)履行支付土地补偿款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行终2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玉祥以其原房屋所占的宅基地价值即土地补偿费应当给被征收人,而不是给村集体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支付土地补偿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会宁村委会已经按照与王玉祥签订的《太行路北延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支付了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费、搬家费、停产停业损失、一次性奖励等补偿款。王玉祥在本案再审申请阶段对上述内容的履行未提出异议,仅要求支付土地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故在土地被征收后,统一支付给作为被征地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如何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王玉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玉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朱宏伟
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卢琨琨
书记员 耿丹阳
来源:行政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