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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日期:2024-01-08点击率:47

  每日甘肃网1月5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 万及敏)近年来,甘肃法院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作为提升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的重要手段,畅通衔接沟通渠道,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截至2023年11月,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开庭数340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数3405件,出庭应诉率达100%。

  在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法院发布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马某某诉永登县中川镇政府行政赔偿案

  【简要案情】马某某房屋因兰州中川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建设需要被纳入征收范围,永登县中川镇政府强行进行拆除。后因马某某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马某某提起诉讼,请求永登县某镇政府赔偿其财产损失共计158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案例二:袁某甲诉渭源县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案

  【简要案情】原告袁某甲认为被告渭源县政府将其所有的土地登记在其叔叔袁某乙名下,导致原告袁某甲无法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取得收益,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渭源县政府2017年11月6日向袁某乙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为违法,撤销被告渭源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案例三:唐某某诉天水市秦州区城乡更新服务中心继续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

  【简要案情】2017年5月2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天水腾跃活塞厂家属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及其公告,并附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确定征收主体为天水市秦州区政府,实施部门为秦州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现天水市秦州区城乡更新服务中心)。唐某某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泰山东路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2019年3月15日,唐某某与天水市秦州区城乡更新服务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于同日签订了移交被征收房屋《承诺书》。2020年8月17日,天水金鉴房地产测绘队出具房屋面积预测计算书,涉案安置房的实际面积为98.23㎡,与签约安置房相差8.03㎡。唐某某因安置房实际面积与协议约定不符而未签订补充协议,也未接受安置房。

  案例四:赵某甲、赵某乙、王某、崔某诉华亭市东华镇政府行政强制、行政协议等10案

  【简要案情】原告赵某甲、赵某乙、王某、崔某与东华镇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补偿安置费。后原告赵某甲等人认为安置补偿费过低,存在遗漏,向泾川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东华镇政府拆迁行为违法,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案例五:苗某诉兰州市七里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简要案情】2022年9月1日,原告苗某向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称其为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街道西津西路某商铺的合法所有权人,现因甘肃省物产集团西北物资市场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为核实征收的相关情况特申请公开房屋调查登记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调查登记、分户补偿情况、产权调换房屋、选房办法、选房结果等材料。同年9月20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答复。

  案例六:范某某、陆某诉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办事处履行行政协议案

  【简要案情】因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办事处对原告范某某、陆某位于七里河区敦煌路原轴承厂前院住宅房屋进行征收,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住宅房屋征收期房产权调换协议》,明确了范某某、陆某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房号、面积及朝向。协议签订后,兰州轴承厂前院棚户区改造负责拆迁的相关人员电话告知原告陆某,因规划问题,原本规划建设的33层变为23层,本应该的安置房号、面积及朝向均发生改变。原告范某某、陆某不满意重新安置的房屋,要求重新自主选择安置房屋,但经多次沟通后,其诉求无法得到满足,遂以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行政协议。

  案例七:关某某诉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行政拘留、罚款一案

  【简要案情】2021年8月13日下午,原告关某某在平川区宝鸡镇吊沟村三社灌溉水渠时,杨某某骑着三轮摩托车到水渠旁,从张某某手中夺取铁锹,不让关某某往灌溉的水渠填土,杨某某把关某某压倒在地,朝关某某的胸部连击数拳,将关某某打伤,医院诊断其伤情为:肺挫伤、肺大泡。后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关某某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张某某诉民勤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2022年12月29日15时04分,原告张某某驾驶其汉唐Q5电动四轮小轿车上路行驶,执勤交警以其驾驶的电动车为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罚款30元。本案诉讼期间,被告民勤县公安局启动内部执法监督程序,以上述处罚决定书明显不当(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依据错误)为由,决定撤销对张某某罚款30元的处罚决定,并将撤销决定送达了原告张某某。原告张某某当庭表示对被告民勤县公安局撤销原处罚决定的行为无异议。民勤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甘0621行初1号行政判决:被告民勤县公安局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张某某罚款30元的行政行为违法。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来源:每日甘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