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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行政案件裁判34则要旨速览
发布日期:2023-01-29点击率:142

  1.行政强制拆除主体的判定——浙江高院判决京华石材经营部诉婺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案(2019年01月17日)

  【裁判要旨】在审理行政强制拆除房屋案过程中,如果作为被告行政机关及原告行政相对人等各方均不能提供直接证据予以明确房屋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诉讼能力公平分担证明责任,并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及其他在案证据,综合运用法律解释、逻辑推理等方式,判定房屋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2.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认定——福建漳州中院判决A公司、陈某不服B社保局工伤认定案(2019年01月17日)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做目的或原因来理解,即使职工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不影响工伤认定。

  3.交警部门在车管系统将车辆登记为“锁定”状态违法——海南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判决杨某诉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强制纠纷案(2019年04月04日)

  【裁判要旨】交警部门在车辆管理系统里将车辆登记为“锁定”状态的行为,导致涉案车辆权利处于限制状态,且该“锁定”状态并非为一种最终的行政行为,故将涉案车辆登记为“锁定”,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4.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程序性行为具有可诉性——重庆四中院裁定冉某诉酉阳县国土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案(2019年06月06日)

  【裁判要旨】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在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事项、材料进行补正时,一并告知申请人不按要求补正将视为放弃申请等后果的,若申请人未按期进行补正,行政机关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而未另作答复的,应认定该告知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具有可诉性。

  5.对“依法履职”的审查应以“是否依法”为限——安徽芜湖中院判决杨某诉弋江分局等未依法执行职务案(2019年06月06日)

  【裁判要旨】当事人无权请求启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所依之法是否合法的司法审查。启动该程序,应在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为诉讼标的的诉讼系属中由相对人一并提出。

  6.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程序中的独立价值——李某诉浙江省教育厅、教育部教育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案(2019年07月04日)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存在未依法举行听证,未遵守回避原则,作出不利行政行为时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等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形,应属程序严重违法,若撤销该行政行为不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院应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7.债权人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认定——重庆一中院裁定屈某诉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2019年09月19日)

  【裁判要旨】债权人以行政机关侵犯其债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审查该债权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联系而使该债权成为被诉行政行为应当予以保护的权益,进而确定债权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认定其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8.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推定——浙江湖州三利塑化有限公司诉湖州南浔区旧馆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2019年10月17日)

  【裁判要旨】原告起诉被告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若被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基于职权法定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可以推定其为适格被告。

  9.未尽审查义务的抵押权人不阻却撤销房屋登记——重庆一中院判决姜某诉房屋登记机构房屋抵押登记案(2019年10月17日)

  【裁判要旨】房屋抵押权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是撤销房屋抵押登记的法定阻却事由。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在进行不动产这类重大交易时,负有审查标的物状况的义务。未尽审查义务的抵押权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阻却人民法院撤销房屋抵押登记。

  10.房屋征收过程中债权人在一定情形下享有诉权——浙江高院判决原告刘瑾与被告海宁市政府拆除房屋行为违法案(2019年10月17日)

  【裁判要旨】债权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通常无权就补偿等问题提起行政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在行政诉讼领域为债权人在一定情形下享有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即相关债权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债权人享有诉权。

  11.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之考量——福建漳浦法院裁定蔡某诉龙海市自然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行为案(2019年11月14日)

  【裁判要旨】对答复或通知等程序性行为的可诉性认定,要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的答复或者通知的义务、答复或者通知行为是否仅仅构成行政行为的中间性程序和答复或者通知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决定的构成要件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12.在工伤认定中可否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河南焦作中院判决惠帮电力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案(2019年12月19日)

  【裁判要旨】职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未提起劳动关系仲裁及诉讼,用人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审理后,可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3.当事人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行为不具诉权——重庆高院裁定李某诉彭水县政府规划行政批复案(2018年01月11日)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行为并不直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定权利、加负义务,当事人对该行为不具诉权。

  14.政府成立的客运三轮车管理办公室有权对无证营运车采取暂扣——浙江高院判决徐某某诉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强制案(2018年01月18日)

  【裁判要旨】以人力客运三轮车从事营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范围。地方性法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是以汽车为他人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并不影响该条例适用。城区人民政府经批准成立的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公室,属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对无证营运车辆采取暂扣措施。

  15.“一带一路”作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四川成都中院判决唐亮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工商行政登记案(2018年02月01日)

  【裁判要旨】企业申请以“一带一路”作为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可能使社会公众对该企业行为与党和国家倡导的“一带一路”倡议产生特定联系,对企业相关情况产生误解,也可能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对正常经济秩序造成冲击。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企业以“一带一路”为名申请登记注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6.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湖南永州零陵法院判决某加油站不服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案(2018年05月24日)

  【裁判要旨】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属于行政处罚程序中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的过程性、阶段性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不可诉。

  17.危险驾驶罪中强制提取血样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上海徐汇法院判决夏坚栋危险驾驶案(2018年06月28日)

  【裁判要旨】危险驾驶罪中强制提取血样行为暂时限制了被提取人的人身自由,且发生在刑事立案之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提取血样过程中虽然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但所提取的血样作为证据使用不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严重影响的,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18.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必须符合法定要件——江苏苏州中院裁定王向华诉苏州吴江区政府行政复议案(2018年09月13日)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已经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19.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起诉请求补偿款的应不予受理——北京三中院裁定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2018年09月20日)

  【裁判要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虽就地上物的拆除达成合意,但未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等合同必要之点协商一致的,双方的合同主要义务不能确定,所签订的协议书不能认定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0.“撤镇设街”后对村民自治活动的监督职权应如何行使——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武某诉永阳街道办履行乡镇政府监督职责纠纷案(2018年11月08日)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活动享有监督职责。“撤镇设街”之后,虽然街道办与镇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明显不同,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未直接表述街道办,但对村民自治活动的监督职权理应由相应街道办承继。

  21.非法用工致伤后的行政处理与司法审查——江苏盐城中院判决某磨具厂诉盐城市亭湖区人社局工伤判定案(2018年11月22日)

  【裁判要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申请参照工伤认定程序判定其是否符合工伤的情形,由该单位依法给予一次性赔偿。

  22.政府采购投标人疏于履行审查义务的认定及责任承担——重庆一中院判决某数码公司诉市财政局等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纠纷案(2018年11月29日)

  【裁判要旨】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守诚信原则,不论投标人是否为投标产品的生产商,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负有实质审查义务,保证投标产品符合采购要求和所涉材料的真实性。投标人提交虚假材料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应根据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确定其违法责任。

  23.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闲置土地的认定问题——河南沁阳法院判决飞天置业公司诉温县国土资源局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案(2018年12月20日)

  【裁判要旨】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土地使用权权利的转移并不必然代表作为不动产的土地的交付,因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不应认定为闲置土地,不能向其征缴土地闲置费。

  24.行政判决可以直接变更行政协议——浙江杭州中院判决王忠明、陈向前诉余杭区良渚街道办事处征迁行政协议案(2017年01月05日)

  【裁判要旨】行政协议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变更协议部分内容的行政协议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协议确定的内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又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产生显失公正后果,原告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变更。

  25.外聘教师受邀观看学生汇报演出时受伤属于工伤——江苏盐城中院判决盐城幼师诉盐城人社局等工伤行政确认案(2017年03月02)

  【裁判要旨】外聘教师与学校签订授课协议书,接受学校管理,为学生授课,其受邀观看该校学生汇报演出,并非与学校教学无关的纯娱乐活动,应视为教学工作的适当延伸。其在观看演出散场时受伤属于工伤。

  26.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江苏常州中院裁定关蕊诉新北区市监局等工商执法监督案(2017年05月11日)

  【裁判要旨】执法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督察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应通过更为有效便捷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27.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时不应扣减第三人侵权赔偿金——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法院判决吴某某、黄某诉恩阳区社保局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2017年06月01日)

  【裁判要旨】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社会保险机构是否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取决于工伤职工是否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要件,而不是第三人是否赔偿或是否有过失。

  28.质疑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南京中院判决殷某某诉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迈皋桥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2017年06月22日)

  【裁判要旨】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不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公开执法依据,实质上系要求行政机关对拆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说明,该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29.程序性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陕西高院裁定王某某诉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确认选定评估机构行为违法案(2017年06月29日)

  【裁判要旨】评估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只是作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个环节,是安置补偿的依据。当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作出后,该环节即被后续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所吸收。因此,选定评估机构的行为属程序性行政行为,不产生独立的行政法律效力,不具有可诉性。

  30.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情况之界定——天津高院判决赵英诉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2017年06月29日)

  【裁判要旨】关于房屋征收工作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分户发放情况的公开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主动公开情形,而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总体发放情况属于依申请公开情形。

  31.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婚姻行政登记应予确认无效——浙江永嘉法院判决徐某诉永嘉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2017年08月24日)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案件中,对于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婚姻登记行为,视为自始无效,应适用确认无效判决。

  32.职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重庆四中院判决吴某某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案(2017年10月12日)

  【裁判要旨】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具备上班的主观目的,在不考虑具体工作内容的情况下,则其当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3.包工头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不属工伤——江苏盐城中院判决陆林娣诉东台市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案(2017年11月23日)

  【裁判要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俗称包工头),该自然人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或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3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导致拆迁利益分配方案无效——北京大兴法院判决马某诉张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年12月28日)

  【裁判要旨】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涉案院落被拆迁之后就解决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的,即使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此拆迁利益分配方案无效。

  来源:专注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