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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某街道办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是某宾馆的服务员,和其丈夫、孩子长期居住在该宾馆的两间房屋内,室内有张某某及其家人的物品。因宾馆被征收,2017年8月,某街道办组织人员将该宾馆予以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工作人员未妥善处置张某某及其家人的物品,部分物品被毁损或丢失。后某街道办的拆除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协商一致,张某某提起诉讼,要求某街道办赔偿其物品损失15万余元。
裁判情况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某街道办在拆除房屋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物品保全职责,造成张某某部分物品损坏或丢失,张某某有权针对该拆除行为对其合法财产权益造成的直接损失要求赔偿。张某某虽提供损失赔偿清单用以证明损失为15万余元,但某街道办不予认可,且清单系张某某单方制作,不能证明物品损失的价值。张某某主张的诸如1万余元现金、进口笔记本电脑、高档化妆品等损失,缺乏其他证据佐证。鉴于某街道办的行为确实造成张某某损失,且客观上导致张某某举证困难,依照公平原则,结合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及常识,参照网络询价和市场价格等,判决某街道办赔偿张某某损失3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某及某街道办均提起上诉。二审中,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某街道办支付张某某6万元,双方均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强拆行为造成公民财产受损所产生的行政赔偿案件。张某某的物品因某街道办的拆除行为而毁损或丢失,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具体损失情况,客观上也无法进行鉴定,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应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对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或生活水平、价值过高的物品,如原告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客观存在,则不予确认相应的损失。双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遵循上述原则开展调解,后双方一致同意以6万元达成和解,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