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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款如何继承?
翔安某老房子因被征收,获得拆迁补偿款360余万元,因对这笔拆迁补偿款分配协商不成,林一将兄弟姐妹林二等三人和母亲陈某告上法庭,并追加了林五等11名亲属以及街道办事处、征拆公司作为第三人。
林一主张爷爷奶奶去世后,其父亲继承到案涉房屋六分之一份额,随后其父亲在去世前又将该六分之一份额赠与其。因此林一提出:“这是我父亲留给我的遗产,我要求按照六分之一的份额把拆迁补偿款分给我。”
法院查明,案涉房产五十年代登记的权属人为林一的爷爷,其育有6名子女。林五已代为领取了补偿款的六分之五,剩余六分之一未领取。
法院认为
林一主张案涉房产因被征收而获得的补偿款中的60余万元归其所有,其依据是其父亲将继承的案涉房产份额赠与其所得。但林一主张其父亲享有案涉房产份额为六分之一,林一的兄弟及叔叔等人则认为案涉房产林一父亲享有的份额为四分之一。本案讼争房屋应按照六分之一还是四分之一进行分配是存在争议的,故林一父亲应得到的遗产份额无法确定。
林一在其父亲的遗产份额未确定的情况下主张分割其父亲的遗产,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林一可待其父亲遗产范围确定后另行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林一的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后,林一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林一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出其他人的财产。在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存在争议、尚未确定的情况下,继承人主张被继承人的遗产往往因为没有足够的依据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在起诉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予以确定,只有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明确的情况下,才能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有效的分割。
金钱有价亲情无价。本是一家人,纠纷宜解不宜结。家庭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处置还望各方当事人能够友好协商、公平合理分配。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来源:翔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