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挣脱执法造成人身伤害,交警大队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2-05-16点击率:273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据此,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履行合理的附随义务,防止因执法不当而造成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损失发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人时,交警伸手拉拽正在驾驶电动车违法者的手臂,未考虑到其拉拽行为可能引发摔伤的危险性,事实亦造成违法者在加速时摔伤,因此该拉拽行为明显不当,应确认违法。

  法律条文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5〕84号)》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二)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通常情形下交通警察禁止拦截、拔登、追缉)

  经典案例

  基本案情

  法院查明7月21日10时30分左右,原告驾驶安装了遮阳伞的电动车,行驶至南昌市八一大道南京西路路口,遇辅警在该路段执勤。

  视频显示:辅警发现原告驾驶的电动车非法安装了遮阳伞,影响到交通安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遂站在转弯路口举手示意原告停车,见原告不配合执法,伸手抓住原告手臂试图拦停原告,原告为挣脱执法辅警,驾驶车辆向右转弯,试图加速驶离现场时车辆失控,原告摔倒受伤。

  随后,被告辖区民警将原告送往二附院救治,并垫付了医疗费3000元。经医院诊断,原告头部开发性外伤、胸椎压缩性骨折、膝关节多处韧带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原告右下肢石膏固定三周左右治骨科门诊随诊复查,出院后以卧床休息为主三个月,加强卧床期间翻身、排痰等护理,避免坐立及站立行走等。8月9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为150天、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60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东湖大队的辅警受指派在案发路段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在交通疏导过程中发现原告驾驶的电动车上违法安装了遮阳伞,依法可对原告进行劝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据此,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履行合理的附随义务,防止因执法不当而造成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损失发生。

  本案中,辅警在劝阻原告的过程中,为拦停原告,而伸手拉拽正驾驶电动车的原告的手臂,未考虑到其拉拽行为可能引发原告摔伤的危险性,事实亦造成原告在加速时摔伤,因此该拉拽行为明显不当,应确认违法。违法行为人违法驾驶改装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执法。原告为躲避执法,驾驶车辆向右转弯试图加速驶离现场,该行为亦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原因。

  事发现场视频资料证实,因上诉人驾驶的电动车违法安装了遮阳伞,东湖大队民警在查处上诉人该违法行为过程中,伸手欲拦停违法车辆,上诉人为躲避执法,驾驶车辆快速驶离导致摔倒受伤,民警的拦停行为以及上诉人躲避执法快速驶离的行为均是导致其摔倒受伤的原因。一审据此确认东湖大队行政检查行为违法,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各自行为损害结果的作用大小,确定由东湖大队对上诉人受伤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