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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期间,除了对违建的认定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对于拆迁户的合法建筑,拆迁部门更是无权擅自强拆,只有在履行法定程序后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拆,拆迁部门擅自强拆的行为均属违法强拆,其应对拆迁户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实践中许多拆迁部门尽管其强拆行为已被判违法,但当他们收到拆迁户的赔偿申请时,经常会默不作声、超期没有任何答复,面对这种情况拆迁户该怎么办?今天笔者就通过一则安徽淮南的判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基本案情
原告的房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xx村,因相关道路工程建设需要,其房屋于2020年6月被纳入到拆迁范围,但因对补偿标准不满意,原告未与拆迁部门(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2020年7月,拆迁部门组织大量人员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原告财产损失惨重。后原告依法委托律师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2020年10月,法院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该判决已生效。
2020年11月,原告向拆迁部门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依法请求拆迁部门承担赔偿责任,但拆迁部门自始至终未作出任何答复,原告遂依法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法院受理本案后,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
二、法律分析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第十三条规定:“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本案中,拆迁部门的强拆行为,已经在另案中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拆迁部门因其违法行为须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应履行赔偿义务,拆迁部门即为赔偿义务机关,其在收到原告邮寄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后,本应及时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作出处理,并依法与原告及时沟通赔偿事宜。
但本案中,拆迁部门却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原告作出任何答复,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原告有权在赔偿请求到期后的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拆迁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安徽省淮南市**镇人民政府自本赔偿判决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对原告进行全面赔偿,并作出赔偿决定。
四、律师说法
本案中,拆迁部门在收到原告赔偿请求后,却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作出答复,导致原告的赔偿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甚至在原告提起赔偿行政诉讼后,其也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其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赔偿权益,但其怠于履行赔偿义务的行为,并不会免除其赔偿责任,拆迁户如遇到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违法强拆部门限期履行国家赔偿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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