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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强拆人员身份,应告谁?损失由谁来承担?
发布日期:2022-01-24点击率:315

  在征地拆迁中,虽然有《宪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以及其它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维护着被拆迁人的权益。但是,实践过程中,这些法律政策却仍无法阻止被拆迁人与拆迁方之间因拆迁补偿引起的一系列的矛盾纠纷。其中较常见的一种违法现象则是强拆。

  实践中,绝大部分被拆迁人遇到的情况就是在补偿事宜无法与拆迁方达成一致时,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任务,便会在无任何手续、文件的情况下,找一些身份不明的人,强行拆除被征收房屋以达目的。

  而被拆迁人则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会马不停蹄的去问相关部门,但得到的答案往往是,房子不是他们强拆的,与他们无关。那么,不知道自己的房子是谁给拆的,被拆迁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有没有可能让相关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我们就根据最高院的一则案例来告诉大家

  2008年,韩先生坐落于武汉市的合法房屋被纳入到了征收的范围内。但因拆迁补偿问题没谈妥,时隔六年后,也就是2014年的时候,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给拆除。韩先生认为,相关部门在实施房屋拆除之前并未依法履行任何的法定程序。此后,韩先生以强拆未经法定程序为由,将相关部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相关部门的拆除行为违法。

  但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韩先生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相关部门实施了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为由驳回了起诉。

  韩先生不服,于是提起了上诉,可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韩先生起诉相关部门于2014年4月1日以城中村改造的名义将其房屋强拆,应就相关部门实施强拆房屋的行为承担初步证明责任。但是韩先生并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明来证明相关部门组织参与了强拆其房屋,属于起诉无事实根据的情形。最终韩先生的上诉被依法驳回。韩先生不服,申请了再审。

  再审法院直截了当的称,一、二审事实认定错误。

  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而本案中,在相关部门已经发布征地公告,且依据当地相关规定,征收行为由市政府或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韩先生未提交证据来证明相关部门组织参与了强拆其房屋为由,驳回起诉讼,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再审法院依法撤销了一、二审的裁定书。

  类似于这样的案例,此前最高院就发布了不少。但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强拆主体不明的,可推定政府担责。

  且我们根据以上最高院的裁定可知,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搬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随后的土地出让金收取等,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所以,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

  也就是说,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具有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如果相关部门不能举证证明是其他主体违法强拆的,那么就会被推定为实施强拆的主体,并且还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大家,房屋若是被违法强拆,一定要及时的报警,报警时要进行录音,被拆迁人千万不要觉得报警没用或是觉得警察与相关部门是穿一条裤子的就不报了,这其实是错误的想法,如果报了他们不出警,那么可针对这一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其次,要对房屋前前后后拍照,录像,如果能录到强拆现场视频那真的再好不过了。

  最后就是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通过法律程序帮助您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