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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退回补侦近30年终撤案:检方就违法扣押等赔偿七千余元
发布日期:2021-12-27点击率:279

  吉林人徐宏伟30多年前被指贪污,一审获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法院将案件退回补侦,此后案件搁置了下来。

  直到2021年10月9日,检察机关对徐宏伟贪污一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以“不应当认为是犯罪”为由,决定撤销案件。随后,徐宏伟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针对徐宏伟提出的赔偿申请,12月24日,吉林省洮南市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认为该院为违法刑事扣押的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徐宏伟人身自由权的赔偿义务机关为洮南市人民法院。决定退还300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并支付利息、返还扣押的存单和现金共计1500元并支付利息,两项本息共计7104.71元。

  徐宏伟12月26日告诉澎湃新闻,他对洮南市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不满,正考虑是否向上级白城市检察院申请复议。此外,他还准备继续向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刑案退回检方补侦近30年无果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徐宏伟是洮南市原轻化局物资供应站现金员(出纳),1988年他26岁,当时参加工作已6年。那年12月,单位的保险柜被盗,价值一万多元的现金和国库券不翼而飞。因被指监守自盗,在案发后的第3天,徐宏伟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转收容审查。1989年12月9日,徐宏伟被解除收审回家。

  1990年3月8日,徐宏伟的同事、物资供应站业务员庄乾波在长春市用535元国库券兑换人民币时,被长春市宽城区公安分局当场抓获。庄乾波供述,国库券是徐宏伟从办公室保险柜里盗窃的。次日,徐宏伟被宽城区公安分局收容审查。

  同月27日,洮南市检察院在徐宏伟家中扣押面额1000元银行存单一张、现金500元。该院向洮南市法院提起公诉时,将存单和现金随案移送,后洮南市法院退回补充侦查时,随案退回。

  1990年11月,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决徐宏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庄乾波犯包庇罪和销赃罪,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徐宏伟不服判决,上诉至吉林省白城地区中院。白城中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洮南法院重新审理。

  1992年5月,洮南市检察院对徐宏伟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收取保证金3000元,并释放。2021年10月9日,该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10月22日,洮南市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请求洮南市检察院给付错误羁押期间因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44.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4.6万余元;请求洮南市检察院给付被扣押的3000元保证金、1000元大额存单及500元现金及同期银行利息;请求洮南市检察院协调有关部门恢复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给付其被错误羁押而未被支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共计127万余元;请求洮南市检察院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依法追究办理该案相关检察人员的法律责任。

  检方:侵犯徐宏伟人身自由权的赔偿义务机关为洮南市法院

  洮南市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该院认为,洮南市法院对徐宏伟作出有罪判决后,白城市中院(注:原白城地区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期间,洮南市法院退回该院补充侦查,后该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实际上是对徐宏伟作出了无罪处理。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徐宏伟人身自由权的赔偿义务机关为洮南市法院,徐宏伟应向洮南市法院提出与侵犯人身自由权相关的赔偿请求事项。

  《刑事赔偿决定书》还显示,由于洮南市法院退回该院补充侦查时,随案退回相关财物,该院至今未作处理。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该院为违法刑事扣押的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不存在依法没收情形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时,应予以退还,但该院至今未退还,从充分保护徐宏伟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应退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经查,扣押的存款及现金与案件无关,应返回并支付利息。

  《刑事赔偿决定书》称,关于徐宏伟提出的“依法追究相关检察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审查范围。

  据此,洮南市检察院作出决定: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3000元,支付利息1240.89元;返还1500元,支付利息1363.82元;以上本金及利息共计7104.71元。

  12月26日,徐宏伟告诉澎湃新闻,他对洮南市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并不满意。他认为,当年交的保证金和扣押的存款、现金共计4500元。这笔钱在30年前是笔巨款,如果仅仅按照相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明显对自己不利,应当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计算赔偿的金额。但他目前仍在考虑是否向白城市检察院申请复议。

  徐宏伟称,他将继续委托张铁雁和齐东雷两位律师向洮南市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来源: 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