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最高法: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应克服被动应付做法,不空谈
发布日期:2021-10-21点击率:340

  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吉林长春组织召开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审判暨司法救助工作座谈会。最高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主旨报告中指出,国家赔偿审判和司法救助工作应克服被动应付的做法,做到以赔促防、以救促管,“应当坚持只要是依法应做、有利人民的,都应当付诸行动,而不是止于空谈。”

  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应克服被动应付,不止于空谈

  国家赔偿审判和司法救助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报告显示,2020年至2021年6月,全国法院依法审结司法赔偿案件7958件。各地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在帮助刑事冤错案件受害人融入社会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全国法院发放救助金11.4亿元。

  与此同时,两年来,全国法院依法妥善化解了“五周”案、张文中案、任艳红案、张超案、张玉环案、何学光案、吴春红案、李建功案等一批社会关注度极高的重大刑事冤错赔偿案件。

  人权事业在新发展阶段将达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而国家赔偿审判和司法救助工作在其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澎湃新闻注意到,2020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将“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作为进入新发展阶段的目标。

  “人民法院要对标对表人权保障的更高要求,系统谋划推进国家赔偿审判和司法救助工作。”陶凯元表示,国家赔偿审判承担着裁决司法和行政机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职能,是对公权力运行的司法审查监督权和损害赔偿救济权的有效结合,在执法司法责任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不仅帮助困难群众实现生存保障,而且可以反向审视司法权运行存在的不足,有利于各类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

  陶凯元表示,国家赔偿审判和司法救助工作应秉持“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理念,克服被动应付的做法,做到以赔促防、以救促管,发挥倒逼和反向审视的功能。

  与此同时,在新发展阶段,应构建国家赔偿、国家补偿和司法救助相互配合补充的国家责任体系。陶凯元认为,从本质上看,以“无救济无权利”为宗旨的国家赔偿与以“生存保障”为目的的司法救助,两者共同铸就公民权利的保护屏障。

  “国家赔偿审判和司法救助工作很不容易,存在很多困难和障碍,有些还涉及体制机制问题。”陶凯元表示,按照新发展阶段的要求,应当坚持只要是依法应做、有利人民的,都应当付诸行动,而不是止于空谈;不仅要积极地做,还要发挥主动能动性,善作善成。只要人民群众的利益应当保护或者值得保护,各级法院都要立足本职、全力争取。

  多元解纷刑事赔偿案,加强监督司法救助工作

  在陶凯元看来,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其工作理念在新发展阶段应当注入人民性的灵魂并上升为司法理念。

  她指出,国家赔偿审判要把权利救济摆在突出位置,下大力气解决不利于权利救济的堵点难点问题。要进一步畅通案件受理机制。加强对国家赔偿与刑事诉讼、执行程序等衔接点、时效问题的审查。要扩大听证、质证程序适用范围。在法律精神所允许的范围内,更多地在国家赔偿案件审理中注入审判者中立、诉争双方平等、第三方有序参与、程序公开透明等诉讼化要素。

  “国家赔偿案件尤其是刑事赔偿案件,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往往是多方面的,仅靠依法赔偿难以完全弥补。”陶凯元表示,要打开当事人“心结”,实质解决纠纷,离不开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各方支持。很多法院在重大刑事冤错国家赔偿案件审理当中利用多元解纷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

  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法院积极作为对涉诉困难群众给予的经济上的特殊帮助。陶凯元要求,各级法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立案,畅通受理渠道。准确把握救助条件和范围,重点救助明确规定应予救助的七类人员,审慎适用兜底条款扩大救助对象,确保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在更加需要救助的群众身上。要充分考虑救助资金实际情况,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统一司法救助标准,鼓励有条件的法院探索建立司法救助金量化标准。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落实办案机关直接决定案件救助金额的中央改革精神。

  与此同时,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监督,避免救助经费的随意使用和简单地追求“花钱买平安”等情况,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得到司法救助。要充分依托信息技术,将司法救助案件办理流程嵌入办案系统,实现司法救助案件网上立案、网上办理、网上审签文书、全程留痕,提升此项工作的规范化和自动化水平。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