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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539元贪污案42年后撤诉,老人将申请国家赔偿
发布日期:2020-03-26点击率:606

  新京报讯(记者 倪兆中 朱必胜)1978年,江西省莲花县原革委会计刘志发因涉嫌贪污539. 16元公款,被莲花县法院判刑3年。后刘志发提出上诉,吉安中院次年发回重审。但直到今年3月2日,莲花县法院才重新立案进行审理。今日(3月11日),新京报记者从刘志发处获悉,莲花县检察院以“犯罪事实并非刘志发所为”为由撤回起诉。如今,刘志发准备申请国家赔偿。

莲花县法院准许莲花县检察院撤诉。受访者供图

  刘志发提供的裁判文书显示,其出生于1949年,初中文化,原任莲花县革委会计。1974年12月11日,刘志发的办公桌被盗,丢失539. 16元。刘志发被警方带走接受讯问,随后被认为监守自盗,成了犯罪嫌疑人。1975年4月,刘志发被莲花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1月被执行逮捕。

  1975年11月,刘志发被指控犯贪污罪。1978年1月,莲花县法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判处刘志发有期徒刑3年。刘志发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刘志发3年刑期已满,于同年4月被释放。

  刘志发上诉后,吉安中院于1979年10月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但此后40余年,莲花县法院一直未重新审理该案。刘志发及其家人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但无明确进展。直到今年3月2日,莲花县法院才重新立案,并通知莲花县检察院参加诉讼履行公诉职责。

  莲花县法院于今年3月10日出具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莲花县检察院于今年3月4日以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刘志发所为,提请撤诉。莲花县法院认为莲花县检察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

  刘志发告诉新京报记者,当年发现办公桌的公款被盗后,他就站在那里什么也没动,同事帮忙报案后,他却被认为伪造现场并假报失窃,被判刑3年。出狱之后,他也无法回到原单位上班。

  今日下午,重获清白的刘志发表示,他准备申请国家赔偿和恢复相应待遇,“如果不是误判, 我现在还是县委职员,其他人都退休了,我也应该享受退休待遇”。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