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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无罪释放获国家赔偿,苦等四年毫无结果
发布日期:2019-08-15点击率:764

  年逾古稀的彭延明老人曾被误判为诈骗犯,查明真相后被无罪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事情本应该是如此发展的,但是老人重获自由后一切却没有了下文。2015年7月9日,河北唐山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下达国家赔偿决定书,但是4年的时间过去了,别说是金钱上的赔偿,哪怕是一个道歉老人都没有等到。

老人无罪释放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苦等四年无果,老人四年等不到国家赔偿

  唐山市中院的“(2015)唐法委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经审理查明,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路南区检察院指控彭延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延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彭延明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唐刑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路南区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南刑重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延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宣判后,彭延明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3)唐刑终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路南区法院(2013)南刑重字第188号刑事判决,判决彭延明无罪。

  这份赔偿决定书还显示:另查明,赔偿请求人彭延明于2011年9月10日被抓获,11日被刑拘,16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9月18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2月28日被逮捕,2013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彭延明被羁押天数为180天。

  2015年7月9日,唐山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如下:一、赔偿义务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赔偿彭延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39549.6元。二、路南区法院为彭延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8月12日,彭延明告诉记者,4年多来,他往路南区法院跑了22次,却始终没有等来道歉、拿到赔偿。8月12日下午,路南区法院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将向领导汇报此事。

  记者还注意到,彭延明两次被判有罪期间,路南区法院时任院长为马明旭。马明旭1965年8月1日出生,河北迁安人,2018年4月16日被唐山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13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9日,唐山市路北区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马明旭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来源:百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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